科创板上市制度中的知识产权要点

科创板上市制度中的知识产权要点中,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1〕23号),第五条,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企业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0%以上;
(二)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新增);
(三)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软件企业除外;
(四)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采用《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除外。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本规定第五条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二)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
(三)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四)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五)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结合科创企业特点,披露由于重大技术、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
(一)技术风险,包括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险;
(五)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土地、资产权属瑕疵,股权纠纷,行政处罚等方面对发行人合法合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第五十四条、发行人应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和对行业的贡献,披露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取得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
第六十二条、发行人应分析披露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方面。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七)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关于切实提高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问询回复质量相关注意事项的通知》中,披露核心技术时,请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来源;披露知识产权时,请披露与发明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是否共有、是否受让取得等;披露核心技术或市场地位使用“领先”、“先进”等定性描述的,请提供客观依据。
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实施、2018年6月修改)。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况: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企业上市专利工作的主要流程

企业上市专利工作审核要点


企业上市商标工作审核要点

科创板终止企业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


企业上市前知识产权诉讼频发

科创板终止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
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显示的信息来看,截止2020年7月23日,已有33家企业科创板IPO
的申请审核状态显示为“终止”,因知识产权原因终止的有17家,占比超过50%。
科创板终止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概括为三点:
1. 缺乏科学的知识产权制度和体系,相关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是否专业充足,管理机构是否设置合理,终止科创板IPO的企业:江西金达莱、博拉网络、北京木瓜移动。
2. 核心技术不过硬,核心技术为自主研发及具有技术先进性和技术优势的依据是否充分,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覆盖所有产品和服务、公司核心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核心技术是否依赖第三方、核心技术是否存在快速迭代的风险,终止科创板IPO的企业: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金达莱公司、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中联云港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不利,专利、商标、著作权侵权诉讼以及专利无效的应对等,终止科创板IPO的企业: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知识产权风险共总结出六点:1.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不完善;2.核心技术的专利布局不足;3.核心技术来源及权属问题不清;4.信息披露不实;5.竞争对手监控与比较不明;6.知识产权诉讼应对不力。
知识产权合规化建设分为三小点来概括:3.1.知识产权制度合规化;3.2.知识产权布局合规化;3.3.知识产权风险应对合规化。
3.1.知识产权制度合规化

农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维度

企业知识产权评级指标体系

专利相关规章制度

3.2.知识产权布局合规化
知识产权布局合规化分为以下六小点来概括:
1.技术布局、2.时间布局、3.地域布局、4.知识产权保护类型的布局、5.保护策略的运用:优先权、分案申请、加快审查、6.高质量专利、7.注意非正常专利申请或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提供虚假文件,将有可能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1. 技术布局

专利撰写 :公开不充分

第47132号无效决定:组合物专利公开不充分
授权的权利要求1:一种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2,4-D异辛酯和双氟磺草胺复配悬浮剂,其特征在于,本悬浮剂按照重量份由以下组分制成:双氟磺草胺0.5份;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12.5份;2,4-D异辛酯37份;脂肪醇聚氧乙烯醚3份;苯乙烯基苯酚聚氧乙烯醚5份;黄原胶0.5份;苯甲酸钠 0.3份;有机硅0.5份;去离子水40.7份。
鉴于农药复配产生增效作用的不可预期性,本专利说明书应当记载用于证明该三元复配农药组合物能够产生增效作用的效果试验数据,包括各单剂、二元复配组合物和三元复配组合物的除草活性数据,根据所述数据或通过相关公式来判断该组合物是否产生了增效作用。
在缺乏上述试验数据的基础上,“效果领先于其他四种配比均达到10%以上”、“实测防效与理论防效的差值在12.4~15.3之间”、“实测防效与理论防效的差值在10.5~12.5之间”仅属于断言性的结论,无法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农药组合物产生了增效作用。
请求人对本专利相关数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未通过充分的说理予以阐明;
本专利实施例1-5中除草活性成分的总量基本相同,只是部分活性成分用量微调,其效果存在差异是可以预期的,但说明书中记载的低温稳定性和热贮稳定性效果差别确实超过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认知。
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撰写:创造性

第47910号无效决定:组合物专利维持有效
授权的权利要求1:一种杀菌组合物,有效成分为噁霉灵(A)和嘧菌酯、啶氧菌酯和吡唑醚菌酯中的一种(B),其中有效成分A与B的质量比例为50∶1~1∶10。
证据1(CN1023600C)中通式(I)化合物与其他杀菌剂的组合包括了数量众多的组合方式,权利要求1的噁霉灵和嘧菌酯组合物只是其中一个可能的具体组合,相当于选择发明,请求人对此也予以认可。
证据2(CN1201657C)中未公开式(I)化合物与土菌消的增效试验数据,二者在结构至少相差一个嘧啶杂环,对化合物的理化性质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因而不能推知噁霉灵和嘧菌酯的组合具有增效作用。
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对于农药组合物而言,两种有效成分组合后所产生的效果是不可预期的,加和、拮抗、增效均有可能,而增效效果是我们所期望获得的,也是农药组合物发明的发明点之一。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噁霉灵和嘧菌酯在50:1、30:1、20:1、10:1、5:1、1:1、1:5、1:10的配比时共毒系数均大于120,证实了该组合物对西瓜枯萎病菌具有增效作用,实施例12也进一步证明了二者的增效作用。
作为选择发明,噁霉灵和嘧菌酯的组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增效效果,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证据1、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地域布局

PCT的主要目的
建立国际申请体系;成员国组成联盟;对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进行工作;减少申请人和各专利局的重复劳动;就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使用一种语言、向一个受理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自国际申请日起在所有指定国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注意:PCT为专利申请体系,而非专利授权体系;PCT为国家专利申请,而非国家专利;PCT体系不保护外观和商标;PCT体系包括合作的国际阶段和推迟的国家阶段;各国审查独立,有各国或地区专利局确定专利是否授权。
PCT国际申请进入美国流程简介

美国专利介绍-加快审查程序

PCT国际申请进入欧洲流程简介

欧洲专利介绍-加快审查程序



知识产权布局:分案申请的运用


高质量专利的特点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3月21日发布了《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
下列各类行为属于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知识产权布局:加快审查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专利预审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通过保护中心预审的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缩短专利申请授权周期的程序。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面向新材料与生物医药产业领域开展专利快速预审工作。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的英文名称为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通常简称为PPH,是各国专利局对国外申请的加快审查通道。
知识产权布局:优先权的运用
知识产权风险应对合规化:风险识别
01.产品立项:检索竞争对手专利布局情况,防止重复研发;寻找可借鉴的技术点,缩短研发进程、节省研发费用;建立初步预警机制。
02.产品开发过程中:实时跟进项目组,在设计变更的时候,应该对变更的方案进行重新的检索,并且对风险库进行更新,动态完成知识产权风险评审。
03.产品方案基本确定:进行FTO(Freedom To Operate)检索,即技术实施人在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下自由实施的检索。FTO报告是针对整个产品进行系统全面的检索,可以视为对研发过程中的检索总结和查缺补漏。
04.产品上市后:由于专利公开具有滞后性,所以即使在产品上市后,也要持续对相关技术方案和主要竞争对手进行持续检索监控。

3.3. 知识产权风险应对合规化:可行性论证分为以下几种:
1.技术立项前的可行性论证;2.产品销售前的可行性论证;3.专利申请前的可行性论证;4.购买他人专利或获得他人专利许可前的可行性论证;5.收购他人企业之前的可行性专利论证;6.对外投资设立新企业前的专利可行性论证。
知识产权风险应对合规化:有效应对

知识产权风险应对——专利许可

知识产权风险应对——专利无效

第43249号无效决定 组合物专利全部有效
授权的权利要求1:一种含草铵膦(A)与高效氟吡甲禾灵(B)的除草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剂型为微乳剂,重量份数比为1:5~45:1;还包括溶剂、助溶剂、第一表面活性剂、防冻剂、第二表面活性剂、水,各组分的重量份数比如下:2~30份草铵膦、0.5~35份高效氟吡甲禾灵、3~20份溶剂、3~12份助溶剂、2~20份第一表面活性剂、4~8份防冻剂、2~18份第二表面活性剂、20~65份水;所述溶剂为。。。第一表面活性剂为。。。防冻剂为。。。
证据2(CN103053610A)实施例4公开了40%的草铵膦(A)+高效氟吡甲禾灵(B)的水分散粒剂,其中36%的草铵膦,4%的高效氟吡甲禾灵(即9:1)。
二者区别在于:(1)权1的除草组合物为微乳剂,证据2为水分散粒剂;(2)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微乳剂包括溶剂、助溶剂、第一表面活性剂、防冻剂、第二表面活性剂、水及其具体组分的选择和用量范围。
本专利说明书中证实了配制成微乳剂相比其它制剂具有更好的防效,但并看不出来微乳剂中助剂选择对微乳剂的作用或效果,特别是专利权人所强调的微乳剂中特定表面活性剂的选择具有何种作用或效果。
案件焦点在于:考察现有技术是否存在通过将该除草组合物配制成微乳剂来提高除草防效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1):证据1(CN1368845A)实施例28中公开了含有草铵膦(A)和精喹禾灵(B’)的除草组合物配制成微乳剂,证据1中的所述精喹禾灵与本专利和证据2中的高效氟吡甲禾灵同属于芳氧基苯氧基丙酸类除草剂,即证据1中给出了将这类除草组合物配制成微乳剂的技术教导;
对于区别特征(2):证据3(CN1810113A)公开了精氟吡甲禾灵(B)微乳剂,具体公开了微乳剂中除活性成分外,含有5-40%的乳化剂、0-10%的助溶剂、0-10%的防冻剂,10-80%的水;所述乳化剂为烷基苯磺酸钙盐、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等单剂或复配剂,助溶剂为甲醇、吡咯烷酮等,防冻剂为乙二醇、丙二醇等;
公知常识类证据的证据5中明确提到微乳剂以芳烃溶剂为主;也明确提及“微乳剂的特点之一是生物活性高,微乳剂稀释液油珠粒径为纳米级,有效成分分散度高、粒径小,易于渗透到靶标体内,有利于发挥药效和增强对有害生物体或植物体表面的渗透”,即现有技术实质上存在通过将除草组合物配制成微乳剂来提高除草防效的技术启示。
在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证据1、3所给出的微乳剂及其助剂的技术启示,并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知识产权风险应对——专利无效

第49520号无效决定 晶型专利全部无效
证据2( WO 02/032872A1 )公开仑伐替尼游离碱的结晶,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仑伐替尼甲磺酸盐的结晶C。
争议的焦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采用甲磺酸与仑伐替尼成盐并将其形成晶体,本专利仑伐替尼甲磺酸盐结晶C是否产生专利权人所述技术效果且所述技术效果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预料不到。
在证据A、C、J、M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有机酸(包括甲磺酸)与仑伐替尼成盐以改善游离碱的溶解性能和因成盐带来的吸湿性问题。证据D公开了多晶型的性质,将盐制备成结晶是本领域的普遍目的和常规手段。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不同的酸与仑伐替尼成盐并成晶,以改善游离碱化合物的性质。
技术效果:在溶解性质、生物利用度、吸湿性、固体稳定性、综合效果、商业成功各方面,不足以证明本专利的仑伐替尼甲磺酸盐结晶C相对于仑伐替尼其他的盐型晶体具备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权利要求1的晶型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A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知识产权风险应对——商标
商标面对的风险有:商标申请不及时或被抢注;商标申请未覆盖全部相关类别;商标申请的驳回;商标申请的全局性考量。
商标风险应对措施有:确保在相应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前完成商标注册;主要商标:覆盖公司全面业务,普通商标:覆盖对应产品的全部业务;提前检索和预判;前瞻性:考虑上下游产业和规划中产品、防御性:避免被抢注,提前注册,监控风险商标出异议;适应性:公司业务规划时,及时提交相应商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