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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用农药将不予登记
来源:瑞旭农化法规服务站   发布时间:2025-04-28 10:26
简述
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出台和实施,农药登记的门槛有了大幅度提高,使得成功登记农药产品的难度骤然增加,同时农药登记的成本也大大增加。对于农药企业来讲,登记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数量级增长的成本以及大量的精力。

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出台和实施,农药登记的门槛有了大幅度提高,使得成功登记农药产品的难度骤然增加,同时农药登记的成本也大大增加。对于农药企业来讲,登记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数量级增长的成本以及大量的精力。为了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现将卫生用农药不予登记的情况汇总如下。


1.不同意D型肉毒毒素在城市或森林上用作杀鼠剂登记;


2.不同意产品为中等毒的制剂在室内使用的登记;


3.不批准环戊烯丙菊酯用作卫生杀虫剂的登记;


4.不同意室内喷洒或喷雾使用的高效氯氟氢菊酯、毒死蜱制剂登记;


5.不同意喷粉使用的粉剂登记;


6.不再批准水剂、胶饵产品的登记;


7.不同意含有氟虫胺的农药产品登记;


8.直接用于皮肤的卫生用农药制剂,对皮肤产生中度刺激性、强刺激性或腐蚀性的,对眼睛产生强刺激性或腐蚀性的,皮肤致敏强度为轻度及以上的;


9.室内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制剂毒性级别在中等毒及以上的;


10.剂型为乳油的产品,乳油中有害溶剂苯、甲苯、萘的质量分数超过1%的,乙苯、N,N-二甲基甲酰胺的质量分数超过2%的,甲醇的质量分数超过5%的,二甲苯的质量分数超过10%的,不同意登记;


11.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超过三个的;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超过两种的;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超过三个的;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超过三个的,均不同意登记;


12.卫生用农药按照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及评价准则开展试验,药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不同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