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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有何特点?
来源: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23-07-07 08:41
简述
一、什么是专利纠纷行政调解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于涉及专利且不属于专利侵权纠纷的争议,在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以快速解决纠纷的行为。
一、什么是专利纠纷行政调解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于涉及专利且不属于专利侵权纠纷的争议,在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以快速解决纠纷的行为。


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特点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是《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法定职权,因此与其他类型的调解有一定区别。其具备以下特点。

1. 具有严格的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对调解专利纠纷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包括受理、意见陈述、调解、结案等。


2. 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和设计人资格纠纷中,当事人以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协议为依据,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著录项目变更,如变更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人和设计人。对于一些已经开展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地区,如果该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按照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一方明确表示不愿调解的,未立案的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及时撤案。对于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内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应加以干涉。


4. 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的实体内容都不应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调解请求的管辖

当事人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向被请求人所在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予以调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请求调解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请求调解。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四、调解请求受理范围

除对专利侵权赔偿额可以调解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1.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2.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3.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4.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5. 其他专利纠纷。


五、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案件的执行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是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专利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调解,不是行政裁决。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达成后应由当事人自愿自觉履行。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开展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地区,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有效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调解专利纠纷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区别

虽然两种行政行为的对象都是专利纠纷,但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1. 性质不同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为属行政裁决,当事人双方不服行政裁决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调解专利纠纷行为属行政调解,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诉讼。


2. 处理对象不同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对象是专利侵权民事纠纷;调解专利纠纷的对象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以及其他专利纠纷。


3. 程序不同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程序依请求启动后,请求人可以撤销申请,被请求人不能撤销;调解专利纠纷程序依请求启动后,任何一方拒绝调解或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即可终止。


4. 处理结果效力不同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服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专利纠纷调解的结果不具强制性,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文章来源:合规税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