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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虫苯甲酰胺:专利风险及市场洞察
来源:磊子侃农药   发布时间:2025-06-05 09:56
简述
5月27日,山东友道氯虫苯甲酰胺工厂突发爆炸事件,这一消息犹如一颗重磅炸弹,在农药行业掀起了轩然大波。氯虫苯甲酰胺作为一种高效、广谱的杀虫剂,其全球市场一直备受瞩目,此次工厂爆炸事件的发生,不仅可能影响氯虫苯甲酰胺的市场供应,更可能引发行业对专利侵权风险、市场准入门槛以及安全生产的重新审视。

5月27日,山东友道氯虫苯甲酰胺工厂突发爆炸事件,这一消息犹如一颗重磅炸弹,在农药行业掀起了轩然大波。氯虫苯甲酰胺作为一种高效、广谱的杀虫剂,其全球市场一直备受瞩目,此次工厂爆炸事件的发生,不仅可能影响氯虫苯甲酰胺的市场供应,更可能引发行业对专利侵权风险、市场准入门槛以及安全生产的重新审视。在此背景下,我们不禁要问,氯虫苯甲酰胺的未来将何去何从?


一、氯虫苯甲酰胺及中间体化合物发明专利


1. 氯虫化合物专利


中国专利CN100391338C已失效。需注意匈牙利、日本、俄罗斯、乌克兰、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氯虫化合物结构专利尚处于有效期内。


2. K酸化合物专利


中国专利CN100391338C已失效。需注意的是中国台湾专利TWI225774B权利要求19也保护了K酸化合物结构专利,且该专利仍处于有效期内。


3. K胺化合物专利


中国专利CN102285899B失效。


化合物发明专利是最核心的专利,具备保护范围最广、侵权产品取证相对简单、被诉侵权产品比较容易明确、被诉侵权方很难绕开专利保护范围等特点。被诉侵权企业公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查扣产品上标注的CAS号、样本成分检测结果都可成为认定侵权事实的直接证据。


二、氯虫苯甲酰胺及其关键中间体合成方法专利


1. 氯虫苯甲酰胺合成工艺专利


原研企业最早布局的氯虫苯甲酰胺制备方法核心专利为:CN101072767A,公开的氯虫苯甲酰胺合成路线如下所示:


图片


该专利经过无效程序后,于2022年7月25日被宣告全部无效。但需注意该合成工艺专利在阿根廷、巴西、德国、日本、韩国等十多个国家/地区的同族专利仍处于有效期内。除了这条经典路线之外,FMC、利尔化学、印度Gharda等公司均申请了其他氯虫苯甲酰胺合成工艺专利。


2. K胺合成工艺


2-硝基-3-甲基苯甲酸是生产K胺的原料,山东友道的硝化生产线产品就包括该原料。FMC在从2-硝基-3-甲基苯甲酸为起始原料到合成K胺的路径中,布局了US9162973B2等多件专利。


3. K酸合成工艺


虽然大部分国家保护K酸化合物结构的专利已失效,但FMC等企业围绕K酸的合成工艺仍布局了CN114787141B等多件专利。


一般来说,在原药化合物专利中需要至少公开一种制备方法,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那是否原药化合物专利过期后,所有合成工艺都没有侵权风险呢?并不是。原研企业在化合物发明专利之后,会基于制备方法的不断优化继续布局制备工艺专利,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活性化合物专利过了保护期后,还有多件保护制备工艺的专利仍处于有效期内,这些工艺专利也会对仿制企业开发过专利期产品造成一定阻碍。合成工艺专利难在检索和查全风险,但规避侵权风险比化合物发明专利相对容易。因此企业在产品立项阶段就应当先做好高风险专利检索、侵权比对和规避设计的工作,确认合成工艺无专利侵权风险后,再落实环评报告、农药登记等工作。


三、氯虫苯甲酰胺复配/制剂专利


氯虫苯甲酰胺作为一种高效、广谱的双酰胺类杀虫剂,防治效果显著,市场上开发了很多成功的氯虫苯甲酰胺的复配产品,例如:氯虫苯甲酰胺+噻虫嗪(商品名: 福戈、度锐等);氯虫苯甲酰胺+阿维菌素(商品名: 宝剑、亮泰、尊宝等);氯虫苯甲酰胺+高效氯氟氰菊酯(商品名: 普尊劲等);氯虫苯甲酰胺+螺虫乙酯(商品名: 亩旺特+等)。到2025年6月底,全球多个国家有一批氯虫的重要制剂专利到期,国内企业可迎来新的商机。


专利侵权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