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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诉讼实务指南
来源: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24-03-15 08:16
简述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专利侵权纠纷诉讼案件无疑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专利权的保护愈发显得重要,而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也日趋复杂。当前,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呈现出案件量大、审判难度大、审判专业性强、审判周期长的特点。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专利侵权纠纷诉讼案件无疑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专利权的保护愈发显得重要,而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也日趋复杂。当前,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呈现出案件量大、审判难度大、审判专业性强、审判周期长的特点。这些案件不仅涉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侵权判定等实体法律问题,还交织着大量的证据规则、诉讼流程等法律程序问题。因此,对于从业者来说,掌握专利侵权纠纷诉讼案件的实务知识,提高办案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专利侵权纠纷诉讼案件无疑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专利权的保护愈发显得重要,而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也日趋复杂。当前,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呈现出案件量大、审判难度大、审判专业性强、审判周期长的特点。这些案件不仅涉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侵权判定等实体法律问题,还交织着大量的证据规则、诉讼流程等法律程序问题。因此,对于从业者来说,掌握专利侵权纠纷诉讼案件的实务知识,提高办案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专利制度的基本概念入手,介绍专利权的概念、种类以及专利权的授予条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专利侵权纠纷的类型和行为,以便读者对专利侵权纠纷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同时,本文还将结合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的专利诉讼实务经验,以及相关法律和案例的检索结果,对专利侵权纠纷诉讼案件的实务操作进行初步的探讨和分析。


通过本文的阅读,相信读者能够对专利侵权纠纷诉讼案件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掌握一定的办案思路和方法。同时,也希望能够激发更多从业者对专利侵权纠纷诉讼案件的兴趣和热情,共同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一、专利制度简介


1. 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应发明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所授予的一种有时间限制的独占权或者专有权。专利权只能依法授予,具有法定授予性。


专利同时具备“垄断”和“公开”这两大基本特征。其中,垄断是指法定期限内的专有和独占,公开则是指发明人必须将其拟获专利保护的技术公之于世,作为法律授予其独占权的回报。


2. 专利种类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共分三类,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1)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是与“自然规律”有关的思想创新,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但自然规律本身并非发明,因此科学发现不同于发明。


(2)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3. 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二、专利侵权纠纷概述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因专利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为专利侵权纠纷。


1. 专利侵权纠纷的类型


从权利类型来区分,侵犯专利权纠纷一般可分为侵犯发明专利、侵犯实用新型专利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专利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具体可以分为以下行为:


(1)侵犯发明专利


①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


②使用发明专利的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2)侵犯实用新型专利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


(3)侵犯外观设计专利


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


以上侵权行为必须要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若被控侵权人没有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则有可能不构成侵权,反之则构成专利侵权。


2.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为


(1)制造


制造,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言,是指做出或者形成具有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是指做出或者形成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中所表示的设计的产品。


制造行为的对象应当是专利产品,包括将原材料经化学反应、将零部件经物理组装形成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专利产品等行为。


组装专利产品的,应当认定为制造。但是产品通常以成套组件的形式对外销售,由销售者或者使用者自行组装的除外。


被控侵权人不提供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或者提供的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不真实的,应当视为制造。


(2)使用


使用,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产品专利而言,是指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功能得到了应用,该应用不局限于专利说明书中指明的产品用途,除非权利要求中已明确记载该用途;对于方法发明专利而言,是指权利要求记载的专利方法技术方案的每一个步骤均被实现,使用该方法的结果不影响对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认定。


单纯使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3)许诺销售


在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行为实际发生前,被控侵权人作出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产品的意思表示的,构成许诺销售。


(4)销售


销售侵权产品,是指将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的所有权、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所有权或者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产品的所有权从卖方有偿转移到买方。搭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上述产品所有权,变相获取商业利益的,也属于销售该产品。


销售行为的完成,应以合同依法成立为判断标准,不要求合同实际履行完毕。如果合同成立后出卖人未交付产品,不影响销售行为已成立的定性。


(5)进口


进口,是指由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专利产品组成的或包含有专利产品的物件输入国内。进口的产品在进口国必须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产品,否则就不能构成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行为与制造行为一样,都是使专利产品在其有效地域范围内出现的首要环节。


(6)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


“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是指一项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除了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该专利方法外,也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 专利侵权纠纷的救济方式


(1)协商


专利侵权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司法救济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行政救济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三、专利侵权纠纷的审理思路


1. 审查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


主要包括:当事人所主张的专利权是否处于有效状态,以及原告是否有权就涉案专利主张权利。


2. 审查并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结合说明书、附图、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复审文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等对相关技术特征加以解释。权利人一般主张以独立权利要求1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权利要求解释的原则包括:


①折衷原则


确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所谓“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而不仅仅是权利要求的文字或措辞的字面含义。确定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应当根据权利要求概括的技术方案、说明书及附图、发明或实用新型解决的技术问题、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②整体原则


确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记载在前序部分或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与记载在特征部分或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起同等重要的作用。


③公平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不仅要充分考虑专利对现有技术所作的贡献,合理界定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还要充分考虑公众的利益,不能把不应纳入保护的内容解释到权利要求的范围当中。


④符合发明目的原则


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即不应当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结合本领域的技术背景的基础上,在阅读了说明书及附图的全部内容之后,仍然认为不能解决专利的技术问题、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2.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中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①以图片或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所示产品外观设计为准,当事人提供的专利产品实物或照片仅能作为帮助理解外观设计的参考,不能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以正投影视图、立体图、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等确定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内容(剖视图、剖面图表达的内部结构除外),参考图通常表示产品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从产品种类角度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②简要说明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示产品外观设计


所谓“解释”,即指澄清、说明被解释对象自身包含的、隐含的内容,而非任意内容。简要说明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解释,不能超出图片或照片表示的内容,比如仅在简要说明中描述而未在图片或照片中表示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在确定保护范围时不应予以考虑;简要说明所记载的内容与图片或者照片不一致时,应以图片或者照片为准。


③对外观设计作整体性理解


在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时,应当综合考虑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所显示的形状、图案、色彩等全部设计要素所构成的完整的设计内容,图片或者照片中每个视图所显示的所有设计特征均应予以考虑,不能仅考虑部分设计特征而忽略其他设计特征。


设计特征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具有完整性和可识别性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即产品的某一部分的设计。


④排除不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内容


产品内部结构


一般消费者从图片或照片中不能观察到的产品内部结构,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产品的功能效果


外观设计中,由产品技术功能唯一确定的设计内容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存在可供选择替换的外观设计的,则相关设计属于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字音、字义


外观设计中的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内容,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时,仅将其作为图案考虑。


照片视图中明显不属于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内容


拍摄照片视图时会完全再现产品的各个细节,因此在个别照片中可能会产生阴影、对反光表面拍照产生的反光影像,有些照片还显示有产品的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明显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内容。


3. 审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①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在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首先要对专利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进行特征划分,将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特征对比,然后再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相同侵权。在二者存在区别的情况下,必要时还需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②技术特征划分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采用“技术特征逐一比对”的方式。


把逐个技术特征作为比较对象,就必须对专利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所具有的技术特征作出划分,即将专利权利要求或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分解为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功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


②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基本原则,具体含义是在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③相同侵权


相同侵权中的“相同”,包括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在表述上完全相同,或者表述上虽不同,但实质表达的含义相同,或者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利要求相应技术特征的下位概念等。


技术特征完全相同


用公式表示,即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为A+B+C+D,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也为A+B+C+D。


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为下位概念


用公式表示,即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为A+B+C+D,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为A+B+c+d,其中A、B、C、D表示具有较大范围的上位概念,而a、b、c、d相应地表示具有较小范围的下位概念。


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增加了其他技术特征


用公式表示,即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为A+B+C,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为A+B+C+D+E。


④等同侵权


等同的技术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特征。


用公式表示,即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为:a、b、c,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为:a、b、c’。如果特征c’与特征c相比,特征c’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特征c的基础上,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技术特征,则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构成对专利权利要求的等同侵权。


⑤禁止反悔原则


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主动或者应审查员的要求对权利要求、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者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该放弃的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主张原告禁止反悔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陈述的证据。


⑥捐献规则


捐献规则是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该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过程。应以该类产品一般消费者的视角进行判断。首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其次,确定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及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必要时通过对设计空间的分析,确定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的设计内容,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判断二者形态(形状、图案、色彩)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如果二者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并且在形态(形状、图案、色彩)上构成相同或近似,则二者属于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成立。


4. 审查被告抗辩是否成立


在诉讼中,被告的抗辩一般包括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等,对于上述抗辩需要根据不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另外,被告也可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原告专利权无效,并可能进而引发相应行政诉讼。对此,人民法院应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等待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


5. 审查并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在侵犯专利权纠纷中,主要的侵权民事承担方式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一般遵循“填平原则”。审查相关证据、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别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做到赔偿与损害的基本平衡。


原告在主张侵权赔偿时,一般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①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②上述无法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③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④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实务指引


1. 代理原告提起侵权之诉


①审查当事人是否适格


审查原告是否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1)专利权人是指该专利权的合法所有人;


(2)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起诉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起诉讼。


审查是个人发明创造还是职务发明创造;审查是否属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存在共有人,确定是单独起诉还是共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 审查专利的法律状态


审查专利权何时申请、何时授权、目前法律状态等专利基本情况。


3. 审查诉讼时效


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事由;侵犯专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专利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4. 专利稳定性分析以及专利侵权分析


基于我国目前的审查制度,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授予专利权时,未经实质审查,因此在实务中,原告需要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来证明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此外,还需要将专利与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分析,出具专利侵权分析报告,初步判断诉讼可能性,并确定是否采取下一步的诉讼措施。


5. 证据的收集与整理


①涉及原告主体资格和权利的证据


原告必须首先证明其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且其主张的专利权合法有效。


①原告主体资格证明。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原告为外国主体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②专利证书。用于证明专利授权时的权属状况。


③专利登记簿副本。用于证明专利权的法律状态。


④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公告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


⑤专利年费收据。用于证明专利权持续有效。在权利人提供了专利登记簿副本的情况下,该证据可以不提供。


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处理侵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的原告,可以主动或者应法院要求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⑦被许可人还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⑧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提起诉讼的证明材料。


⑨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②涉及侵权行为的证据


①被告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证据。如对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公证保全的证据,或对涉嫌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后取得的证据,以及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②与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相关的证据。如从市场上或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嫌侵权产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工艺、配方以及生产步骤等。


③原告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特征的分析报告,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④其他证据。如其他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取得的与专利侵权有关的证据。


4.1.5.3 涉及权利人利益损失的证据


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的许可使用费可以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当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与其业务单位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缺少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时,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能否作为赔偿的参照依据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加以识别与判定。


②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的证据。原告主张以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作为赔偿数额的依据时,需要提供自己单位产品销售数量减少情况以及销售利润的财务账册资料或财务数据。原告因被告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与每件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的合理利润相乘之积为原告的损失数额的依据。


③被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收益的证据。原告主张以被告的获利作为赔偿数额的依据时,需要提供被告的相应账册,或申请法院对被告的财务会计账册进行调查勘验。以被告因侵权导致的销售量增加的总数或者被告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总数,与每件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的合理利润相乘之积为被告所获收益的依据。


④法定赔偿的依据。当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时,原告可以提供证明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情节及专利产品市场价值的辅助证据,作为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的参照因素。


6. 选择被告以及确定管辖地法院


1. 级别管辖


专利侵权纠纷的一审案件除部分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外,大部分案件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二审案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侵权案件由省级高院管辖,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侵权案件和发明专利侵权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包括以下几种:


(1)被告住所地;


(2)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3)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4)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5)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6)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3. 被告的选择


如果存在多个被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生产厂家为专利权人最主要的打击对象,也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专利侵权的问题。同时也可以通过将销售商列为被告的方式,来调整案件的管辖法院,以达到方便诉讼的目的。


(1)确定诉讼请求


原告经常主张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销毁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召回侵权产品等。


(2)其他注意事项


①诉前临时措施


考虑是否使用诉前临时措施,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以及诉前禁令等措施。


②技术鉴定


针对庭审中争议较大的技术问题,可申请鉴定。由于专利技术种类纷繁复杂,专利侵权纠纷诉讼的受理法院不可能对每项专利技术都具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因此,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可避免地经常涉及到技术鉴定问题。


③公证


经公证的证据其证明的效力强于其它未经公证证据的证明效力。因此,原告申请公证人员应当对其调查取证的过程进行公证,以防止之后专利侵权者对原告代理人从其处搜集得的证据予以否认,从而确保搜集到的证据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


2. 代理被告应诉


①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原告方可能存在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的情况,则被告方应当提起管辖权异议,将客场管辖(受诉法院)争取到主场(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时,由于法院处理管辖问题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可以为无效宣告争取时间,提高无效宣告成功的几率。另一方面,若被告方侵权行为对生产经营影响较大,可以利用争取的时间针对被控侵权产品做规避设计、消耗库存、逐渐下市等方法,尽量减少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②专利稳定性分析以及专利侵权分析


查询涉案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审查专利权评价报告对涉案专利是否做出正面稳定的评价。


对被告实际是否存在侵权及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初步的判断。


③无效宣告请求


收集相关证据,在答辩期内考虑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以便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无效宣告,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但也有例外情形包括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专利很稳定、足以证明属于现有技术、无效理由明显不充分等。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④侵权抗辩


权利瑕疵抗辩


原告是否具有起诉主体资格以及专利权是否存在瑕疵,比如涉案专利超过保护期限、被放弃或者被宣告无效等情形。


诉讼时效抗辩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若原告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的,被告可以主张案件超过诉讼时效来进行抗辩。


滥用专利权抗辩


被告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专利为原告恶意取得的,被告可以主张原告构成专利权滥用进行抗辩。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的行为。例如,采用编造实验数据、虚构技术效果等手段使涉案专利满足 专利法的授权条件并取得专利权的。


不侵权抗辩


若被告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原告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被告可以主张其技术方案未落入到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来进行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人主张被控侵权技术方案采用的是现有技术,因而其行为不侵犯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的一种抗辩方式。


先用权抗辩


在专利申请人提出某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之前,如果他人已经制造了相同的产品、使用了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作好了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的必要准备,则在该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他人仍有权继续在原有的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该项发明创造,其制造和使用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权利用尽抗辩


任何单位、个人购买了专利权人或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的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应当享有自由处置其购买的产品的权利,此后,无论购买者以何种方式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均不构成侵犯该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权利用尽抗辩是为保证商品的自由流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


只有在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前提下,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才构成侵犯专利权。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能够作为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并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不能主张“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抗辩”。制造、使用、进口专利产品和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可能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实施,也可能为非生产经营目的而实施,但销售和许诺销售一般只能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实施。实施上述两种行为,一般不能主张“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抗辩”。


合法来源抗辩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提供证明合法来源的证据,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以及其他证明交易合法成立的证据;必要时,也可以提供封存的样品、产品的图片等相关证据。


科研及实验目的抗辩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是指针对获得专利的技术本身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一般包括:研究专利技术能达到的实际效果;研究专利技术保护范围内的最佳实施方式;对专利技术进行改进;为在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后实施该技术等。


医药行政审批抗辩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临时过境抗辩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或者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赔偿额抗辩


在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况下,被告还可以对赔偿金额进行抗辩和举证,例如可以证明自己获利较少、证明自己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侵权产品的数量较少、价格较低;原告销量减少计算不正确;被告所获的利润计算不正确;原告损失的计算方式不正确;原告所依据的专利实施许可费用不合理等。


其他注意事项


⑤诉前临时措施的应对


如果对方已经申请了“诉前临时措施”,对于财产保全,可向法院提供担保,由法院决定解除财产保全。对于诉前禁令和证据保全,如果确定本企业没有侵权行为,应该积极应诉,尽量缩短诉讼时间,同时准备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技术鉴定


针对庭审中争议较大的技术问题,可申请鉴定。由于专利技术种类纷繁复杂,专利侵权纠纷诉讼的受理法院不可能对每项专利技术都具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因此,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可避免地经常涉及到技术鉴定问题。




三、结语

专利侵权纠纷诉讼案件作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重要一环,其复杂性和专业性不容小觑。通过对专利制度及专利侵权纠纷的初步剖析,我们不难发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判定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问题,都是该类案件审理中的核心所在。然而,由于专利法本身的复杂性,加之侵权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的民事、行政诉讼交叉以及中止审理等情况,使得案件审理周期延长,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因此,对于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我们不仅需要深入了解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和诉讼流程,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同时,对于从业者而言,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实务能力,也是应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挑战的关键所在。


在未来的专利侵权纠纷诉讼实践中,我们期待更多的从业者能够深入研究专利法及相关案例,不断积累实务经验,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也期待相关法律制度能够不断完善,为专利权的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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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坤象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