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1. 专利法第二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情况;
2.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但未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情况;
3.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情况;
4.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情况;
5.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中存在不清楚、不完整,造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的情况;
6.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存在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情况;
7.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所要求保护的产品的情况;
8.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的情况;
9.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
10.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为分案申请,且分案申请的内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范围的情况;
11. 专利法第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的情况;
12.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属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的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到标示作用的设计中的任一种的情况;
13. 专利法第九条:存在对于同一发明创造出现重复授权的情况。
办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如下:
无效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1. 不符合授权专利权的客体。
2. 不符合授权专利权的主体。
3. 不符合授权专利权的条件。
4. 申请文件存在缺陷权利要求。
5. 违反其他审查批准程序违反保密审查。
实务中专利无效宣告业务常发于如下场景:
一是专利申请或风险排查过程中,发现自身产品或技术落入某专利保护范围,具有一定侵权风险时,为避免该专利影响后续产品、市场,对该专利提起专利无效宣告,扫除侵权风险;
二是在研发过程中,因需要使用某项专利技术又难有其他平替方案时,对该专利提起专利无效宣告,以扫清障碍专利;
三是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败诉并确保继续使用专利技术,对维权者依据的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
四是由互联网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投诉引发的专利纠纷中,针对投诉人依据的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
五是因职务发明(尤其是员工离职一年后作出的相关发明创造)、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情况引发的权属纠纷中,对标的专利发起的无效宣告;
六是专利权人为克服专利文本瑕疵,巩固权利稳定性,发起的无效宣告;
七是针对拟首次公开募股(IPO)企业的核心专利(如科创板中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专利),提起系列专利无效宣告,以达成其商业目的。
八是为达其他商业目的提起的专利无效宣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