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暂未对组合物所发挥的“协同”或“拮抗”作用机理进行理论研究
具体情况说明:比如,申请人想请求保护一种组合物,由组分A+B+C组成,C促进了A+B的效果,具有协同增效的作用。而另一申请文本公开了一种组合物,由A+B+D组成,D对A+B具有协同增效的作用。从结构来看,C和D是两种结构完全不同的化合物,但有时候机理研究滞后于功效研究。因此,原始试验资料是前期协同规律证明的基础。(1)留存关于本申请的原始实验记录,作为解释组合物协同增效作用的关键资料。(2)提供实验资料是关键的一步,但同样需要对该结果现象进行机理解释,并提供相关研究来证明“协同/拮抗作用”不仅仅体现在结构方面,即便结构不同,但其对另一化合物所表现出的作用是合乎常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