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理周期
就专利侵权诉讼而言,在初审法院的案件审理一般需要经过3个阶段,分别为:书面审理阶段、中间阶段、口头审理阶段。
书面审理阶段主要处理案件受理、诉状转达、被诉人答辩、反诉、专利权人对涉案专利的修改等问题。如果被控侵权人针对涉案专利提出了无效请求的反诉,且该无效宣告大概率会成功,那么UPC将在书面审理阶段暂停审理侵权诉讼,待无效宣告案审理结束后在继续审理侵权案件。根据目前UPCA发布的各审理阶段时间预估,书面审理预计耗时8个月左右。
书面审理结束后,案件将进入到中间阶段。在中间阶段,法官主要确定案件争议问题、有争议的事实,并在适当的情况下要求控辩双方提供进一步诉状、文件以及要求出具专家证据或组织听证会等。中间阶段大概需要6个月左右的时间。
起诉后的第15个月开始,案件将进入到口头审理,即开庭审理阶段,并预计在18个月左右完成案件审理,做出初审判决。
四、语言和费用
由于多数欧盟成员国都有本国官方语言,为方便审理,UPCA还对各级法院审理专利案件时使用的语言进行了规定。具体地,由于中央法庭主要审理专利权无效宣告和不侵权声明之诉,所以其采用专利授权时的语言作为审理语言,而区域法庭或地方法庭主要审理专利侵权案件,其既可以选择该区域法庭或者地方法庭的官方语言,也可以选择EPO的官方语言即英语、德语、法院作为审理语言,还可以选择专利授权语言作为审理语言。而上诉法院则可以采用初审法院使用的语言或者专利授权的语言。对于国内申请人来说,使用英文作为申请语言,可以避免后期侵权诉讼阶段更多的语言障碍。
此处的费用仅指诉讼费,不包括国内和/或国外律师的代理费、咨询费和服务费。针对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程序,UPCA规定的诉讼费用为20,000欧元;临时保护和禁令之诉的诉讼费用为11,000欧元;针对侵权诉讼提起的无效宣告反诉的费用等于侵权诉讼的费用,且至多20,000欧元;侵权诉讼的费用则为固定的11,000欧元加上按照被诉标的物的价值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之和,按照被诉标的物的价值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至多为325,000欧元。
五、策略及建议
对于国内申请人来说,无论是在日出期还是过渡期,均需要认真考虑已经授权或者未来有可能授权的欧洲专利,选择什么样的生效途径及是否提出“退出(Opt-Out)”请求才能够既程序便利节省费用,又能保证专利稳定有效,从而发挥专利对市场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首先,建议国内申请人对欧洲专利申请按照专利技术对自身生产经营重要程度施行分类管理。对重要专利而言,为避免竞争对手在UPCA提起无效宣告,进而发生在全部17个UPCA生效国均无效的风险,建议对于重要专利采取传统国家专利(NP)的生效途径,并在生效后尽快提出“退出(Opt-Out)”请求,避免竞争对手在专利授权后的第一时间提出无效宣告。那样的话,专利权人即便提出“退出(Opt-Out)”请求,也不会被批准。
如果对申请人的专利产品或技术希望推广到欧洲多个国家的市场,此时采用传统的国家专利(NP)途径生效,程序复杂且年费高。为此,申请人可以在选择单一专利途径生效的同时,进一步挑选拟生效国中的重要国家,在这些重中之重的国家同步进行“单国申请”。这里所说的“单国申请”是指单独向该国申请专利,例如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向该国申请专利。目前已知的是,德国专利局已经发布通知,即针对同一技术同时通过EPC申请获得UP专利和通过单国申请获得德国专利,不会被认为存在重复授权的问题。
第二,除了以案件重要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外,还可以依据权利稳定性进行分类管理。基本的原则是,专利稳定性强的案件适宜欧洲单一专利(UP)途径保护,稳定性相对较差的案件适宜采取传统欧洲国家专利(NP)途径保护。当然,专利稳定性强弱需要专业人员在充分检索和详细的技术比对分析基础上才能做出。
第三,无论是重要专利还是稳定性强的专利,都需要在申请阶段做好专利布局,尤其是在申请专利前详细了解EPO以及各个国家的授权标准、无效宣告程序及审查标准、同类技术的在先判例等,从而做到以无效角度提前布局专利技术,确保利技术得到稳定且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