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商标最早使用时间或持续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2)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账单、进出口凭据、电商平台交易单据或者交易记录等;(3)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量、销售渠道、方式、市场份额等相关资料;(4)该商标的使用人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发布的商业广告,以及上述媒体中所有涉及该商标的评论、报道及其他宣传活动资料;(5)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参加展览会、博览会、拍卖等商业活动的相关资料;(7)其他可以证明该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资料。
因此,当商标因为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的时候,应该好好评估商标是否已有使用,使用的程度和范围如何,是否可以通过证据证明商标通过使用和宣传从而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来源:康信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