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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美国特别301报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及执法
来源:企业专利观察   发布时间:2025-05-09 09:12
简述
2025年4月29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了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特别301报告。该报告继续对全球各国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的年度总结,中国依然被列入优先观察名单。

2025年4月29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了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特别301报告。该报告继续对全球各国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的年度总结,中国依然被列入优先观察名单。


往年报告大多数都是沿袭上一年的内容不同,今年的报告,也是特朗普2.0政府发布的首份301报告,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关注点更多,内容也较往年更丰富一些,但是对于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上的主基调并没有改变,依然是认为“中国旨在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问题的改革步伐仍然缓慢”。


报告中关切的知识产权问题涉及到的管辖单位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管理总局、网信办,法院等多部门,以下是今年报告中值得关注的一些方面:


1. 对新出台的《关于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规定》的关注


2025年3月,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规定》,这是一项令人不安的新措施,似乎使ZZ干预知识产权纠纷合法化。这项新措施授权政府机构对“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借口遏制和压制中国”的外国实体采取反制措施并施加限制,并“对中国公民或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新措施进一步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或协助实施被视为“歧视性限制性措施”的外国知识产权执法行动,否则将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 对中美第一阶段经济贸易协定中有关知识产权履行情况


美国和中国于2020年1月签署了《美中经济贸易协定》(第一阶段协议),其中包括承诺解决商业秘密、专利、药品相关知识产权、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和技术转让等领域的许多长期问题。中国未能履行或仅部分履行了其中一些承诺。美国继续密切关注中国在履行《第一阶段协议》承诺方面的进展。


2018年3月,美国向世贸组织提起诉讼,质疑中国的措施,这些措施剥夺了外国专利持有人在技术转让合同结束后对中国合资伙伴执行专利权的能力,并施加了强制性的不利合同条款,与中国技术相比,这些条款歧视进口的外国技术,对进口的外国科技也不太有利。2018年7月进行了磋商,并于2018年11月应美国的要求成立了一个小组来审理此案。2019年3月,中国修订了美国在其专家组请求中质疑的某些措施,包括《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美国认为中国的行动充分解决了美国的关切,该小组的权力于2021年6月9日到期。作为第一阶段协议的一部分,中国同意提供有效进入中国市场的机会,而不要求或迫使美国人将其技术转让给中国人。中国还同意,美国人向中国人转让或许可技术必须基于自愿和双方同意的市场条款,中国不会支持或指导其人员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以获取其工业计划所针对的、造成扭曲的部门和行业的外国技术。此外,中国承诺确保对美国人的任何法律法规的执行都是公正、公平、透明和非歧视性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继续与利益相关方合作,评估这些承诺是否改变了中国在国家、省和地方各级的行为。


至关重要的是,中国应全面执行2012年《中美谅解备忘录》中关于影院电影进口和发行的条款,并遵守其承诺,就欠美国的进一步有意义的赔偿进行谈判。美国继续敦促中国各级政府以及国有企业只使用合法、许可的软件副本。美国还敦促使用第三方审计来确保问责制,正如中国在第一阶段协议中承诺的那样。版权持有人继续强调,需要有效实施和澄清制造、分销和出口规避设备的刑事责任,以及解决网络盗版的新措施。


3. 商业秘密


2024年5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了一份报告,发现中国的不公平行为、政策和做法仍在继续,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有所恶化。商业秘密利益相关者报告称,中国司法系统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执行仍然薄弱,修订后的《刑法》的实施仍未完成。


尽管中国在2024年12月提出了一项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将提高“情节严重”下挪用商业秘密的最低行政罚款,但这一变化并不能替代加强商业秘密的刑事执法。此外,利益攸关方继续发现重大的执法挑战,包括证据负担重、开示有限、难以满足执行与保护商业秘密和机密商业信息免遭盗窃有关的协议的严格条件,以及难以获得威慑级别的损害赔偿。中国需要解决政府人员和第三方专家未经授权披露商业秘密和机密商业信息的风险问题,这仍然是美国和美国软件、制造业和化妆品等行业利益相关者的严重关切。司法部于2020年8月发布了《关于加强行政许可中商业秘密和商业机密信息保护的指导意见》草案,以征求公众意见,但尚未最终确定。美国利益相关者继续对地方当局在拟议的扩大行政商业秘密执法范围下可能进行歧视性待遇和未经授权披露其信息表示担忧。


2022年,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根据CSL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的最终实施措施。权利人继续对援引网络安全作为要求披露商业秘密和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以及限制市场准入的借口表示担忧。此外,加密法规定了强制性批准要求,但豁免条款不明确,这给外国公司创造了一个不确定的商业环境。美国权利人不应被迫在保护其知识产权免受不当披露和在中国竞争销售之间做出选择。展望未来,中国不得以安全为由设置市场准入壁垒,要求披露关键知识产权,或歧视外国拥有或开发的知识产权。


4. 专利


专利和相关政策权利人表示担忧,尽管《专利法》允许提交补充数据以支持披露和可专利性要求,但接受提交后数据的规则是不透明的,专利审查员采用了过于严格的标准来拒绝这些数据。


据报道,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的行政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部门以及中国法院根据对接受此类数据的过于严格的要求拒绝了补充数据,从而可能导致不当的无效决定。此类决定也可能导致中国法院自动驳回平行的专利侵权诉讼。在2021年实施了早期解决潜在药品专利纠纷的机制后,权利人对CNIPA发布的决定缺乏透明度、繁琐的注册制度以及对错误的专利声明缺乏任何处罚表示担忧。权利人继续提出他们在实施之前发现的担忧,例如该机制涵盖的专利和药品的范围、在该机制下引发争议的原因不明确、获得初步禁令的潜在困难、停留期的长短以及有利于中国公司的可能性。专利执行的障碍仍然包括法院系统的长期拖延、据报道法院不愿意发布初步禁令、对行政执行的过度强调、繁重的无效程序、繁重的证据要求,以及专利权人的排除权是否延伸到出口制造的模糊性。关于专利诉讼,权利人继续对缺乏透明度和正当程序表示关切,包括缺乏第三方提交的通知或回应的机会,尽管审查员依赖这些提交的论点。长期以来的担忧还包括中国的专利宽限期与国际惯例之间缺乏协调。


在标准方面,中国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建立对国内外参与者开放的标准制定程序,消除标准制定过程中不合理的公开披露义务,并为与标准相关的版权和专利权提供充分保护。近年来,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SEP)纠纷中没有发布禁诉令,但这一问题继续引起权利人对正当程序和透明度的担忧,包括此类裁决如何有利于国内公司而非外国专利持有人。


此外,中国法院似乎越来越有兴趣对涉及SEP的案件行使管辖权,这引发了人们的担忧,即中国试图将自己确立为SEP诉讼的场所,以偏袒国内公司。


2024年1月,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生效。CNIPA还发布了支持文件,如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权利人继续对因不合理的上市批准延迟而实施专利期限延长表示担忧,包括该系统所涵盖的“新”药物的定义、合格专利的范围以及对所提供保护类型的限制。


授予的大量劣质专利仍然令人担忧。尽管CNIPA在2021年1月宣布到2025年取消专利补贴,但当地的激励机制仍然包括对专利许可、有效性纠纷和诉讼的补贴,这些补贴可能会扭曲专利的商业市场。


2022年,中国加入了《海牙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协定》。作为一个积极的发展,2024年1月生效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国际外观设计申请程序与国内程序之间的联系。


5. 商标


恶意商标和其他商标审查问题利益相关者欢迎2023年1月公布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其中包含有关恶意商标的规定。然而,修正案草案仍悬而未决。国务院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包括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但更新草案的发布日期尚不清楚。


2023年和2024年,中国试图解决一些关于恶意商标申请的担忧,包括发布一项旨在提供更一致和可预测的申请审查结果的措施,在另一项措施中为取消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提供非使用理由,以及制定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的目标。尽管有这些发展,但恶意商标仍然是美国品牌所有者在中国面临的最重大挑战之一。


2024年,利益相关者继续对改革表示担忧,这些改革似乎主要侧重于提高商标审查的速度而不是质量。尽管CNIPA继续宣扬从申请到注册的平均商标获得时间呈下降趋势(目前不到7个月),商标异议和驳回的平均上诉时间分别缩短到11个月和5.5个月,但利益相关者继续表示商标审查的质量参差不齐。利益相关者还继续表达了与商标审查有关的其他担忧,包括审查员考虑各类商品和服务的申请和商标的能力受到不必要的限制,以及CNIPA商标评审部门在商标注册或上诉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拒绝考虑共存协议和同意书。他们还指出,2024年,CNIPA商标局继续以绝对理由(如缺乏独特性、对产品质量或来源具有欺骗性、冒犯社会主义道德)错误地拒绝商标申请,这在上诉中更难克服,并经常导致未来对同一商标的申请被拒绝。除了拒绝权利人注册其合法商标的能力外,以绝对理由错误拒绝还会严重影响商业运营,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产品已经推出或面临行政执法官员的重大潜在处罚,权利人也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


2024年,权利人还继续报告说,CNIPA拒绝了《商标审查和审判指南》允许的防御性申请,剥夺了品牌所有者对恶意申请进行辩护的有用主动工具。利益攸关方继续敦促采取改革措施,解决合法权利人在获得驰名商标地位方面面临的困难。


权利人继续对涉及使用通用名称(通用术语)的某些商标审查案件表示担忧。2024年1月,CNIPA发布了《地理标志保护项目实施方案》,以促进中国地理标志的发展。至关重要的是,中国应确保地理标志保护的完全透明度和正当程序,包括对通用名称的保障、对先前商标权的尊重、允许异议和取消的明确程序,以及依赖商标或通用名称的美国对华出口的公平市场准入。


6. 反垄断


权利人对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的实施表示担忧,特别是对定义标准制定中的反竞争行为以及SEP的许可和实施的实施细则草案。权利人表示担心,反垄断执法可能被滥用,以压低外资知识产权在关键技术中的价值,包括在不损害竞争或竞争过程的情况下,发现违反专利许可法的行为。反垄断执法必须公平、透明和非歧视;为各方提供正当程序;关注是否对竞争或竞争过程造成损害,符合竞争法的合法目标;并实施适当的竞争补救措施来解决竞争损害。不应利用竞争法来推进非竞争目标。


2024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反垄断指南》的最终版本。利益相关者对反垄断执法可能被滥用以偏袒国内公司表示担忧,特别是在涉及复杂技术的案件中。


7. 假冒


将行政知识产权案件移交刑事执法的情况仍然不平衡,因为行政当局可能不愿意移交可以收取巨额罚款的案件,据报道,刑事执法当局缺乏储存假冒产品和调查的预算。


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于2020年发布了尚未最终确定的规则草案。假冒商品的制造、国内销售和出口,中国仍然是世界上假冒和盗版商品的主要来源。例如,2022年的一份报告指出,中国和香港是假冒食品和化妆品的最大出口国,约占假冒食品海关缉获量的60%,占假冒化妆品海关缉获量的83%。中国和香港合计占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2024财年截获的假冒和盗版商品制造商建议零售价的93%以上。随着中国经济状况的下降,假冒活动有所增加。未能遏制假冒商品的广泛制造、国内销售和出口,不仅影响权利人,也影响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假冒药品、化肥和杀虫剂以及监管不力的药品成分的生产、分销和销售在中国仍然普遍存在。


此外,中国缺乏对假冒药品和成分执法的中央协调,导致省级执法和网上销售执法不力。随着侵权销售从实体市场转移到在线市场,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仍然是广泛假冒商品的来源。权利人还对中国电子商务平台和社交媒体的融合所促进的假冒销售激增表示担忧。这一趋势现在已经确立,因为电子商务的普及导致许多卖家同时保持实体和在线存在,或者完全转向在线平台,这些平台提供短视频、直播和电子商务功能,使假冒商品的卖家能够逃避检测。权利人继续报告说,在调查中难以从平台获得信息和支持,以发现假冒商品和卖家的制造和分销渠道,以及繁重的证据要求和过度拖延。假冒者继续利用小包裹和最小仓库库存的使用,在最终销售前将假冒标签和包装与产品分开,以及将大量包裹运往美国以逃避执法并尽量减少执法活动的威慑作用。


8. 盗版


广泛的网络盗版仍然是一个主要问题,包括以“迷你视频点播(VOD)”设施的形式播放未经授权的视听内容、非法流媒体设备(ISD)以及未经授权复制或访问科学期刊文章和学术文本的代码。


作为促进版权盗版的系统的主要来源和出口国,中国应采取持续行动,打击包含或促进访问未经许可的内容、ISD和促进访问此类网站的盗版应用程序的网站和在线平台。


此外,权利人报告称,在中国发布内容存在重大障碍,包括提交内容审查的窗口有限、内容审查系统不透明,以及在线流媒体平台内容的处理和许可明显放缓。另一个挑战是对所有权链和所有权信息记录的繁重要求。这些障碍严重限制了外国内容的可用性,阻止了外国内容在中国和其他市场的同时发布,并为更大的盗版创造了条件。权利人还报告说,2021年3月公布的一项法案草案可能会限制外国公司参与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和广播,包括在线提供的节目。


版权持有人继续强调,需要有效实施和澄清制造、分销和出口规避设备的刑事责任,以及解决网络盗版的新措施。权利人还报告称,2021年《版权法》修正案是否保护体育和其他直播节目仍存在不确定性,并建议在版权法规中加以澄清。虽然权利人欢迎一些有效但有限的执法行动,例如针对网络盗版版权内容的年度剑网特别行动,但他们鼓励中国将这些定期行动发展成为持续、长期的执法措施。


9. 信用体系


中国已采取措施发展知识产权“社会信用”体系,通过使用社会信用处罚来惩罚侵权者,例如加入黑名单和可能由多个机构联合处罚。这些措施缺乏关键的程序保障,例如向受处罚的实体发出充分通知、明确的决定因素和上诉机会。美国继续反对任何使用“社会信用体系”的行为,包括在知识产权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