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内容摘录
发明人
当前请求书中仅要求填写第一发明人身份信息。本次《指南》修改明确“请求书中应当填写所有发明人身份信息”。
增加有关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基准和示例
增加关于充分公开的撰写要求
增加是否满足充分公开要求的审查示例
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节关于创造性相关内容
为进一步明确创造性条款的法律内涵和本质要求,促进专利申请和审查质量提升,本次修改针对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节“审查创造性时应注意的问题”之第6.4节进行了完善。修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权利要求中没有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通常不会给要求保护的发明带来创造性或者提升该发明的创造性高度,并通过一个示例对上述原则进行阐释;二是对文字表述进行适应性调整。

关于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聚焦新领域新业态发展,针对创新主体对专利审查授权确权工作的合理诉求,形成《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修改说明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6月15日前,将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zhinan@cnipa.gov.cn。
附件:1.《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pdf
2 .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pdf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


















































附件2:
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改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积极回应创新主体对专利审查授权确权工作的合理诉求,持续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1月启动《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修改工作。
本次《指南》修改坚持国家需求和用户满意导向,聚焦完善新领域新业态专利审查标准,针对审查实践中亟待解决且意见较为成熟一致的内容开展。
二、初步审查部分(第一部分第一章)
(一)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发明人、第4.1.6节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
1.发明人当前请求书中仅要求填写第一发明人身份信息。本次《指南》修改明确“请求书中应当填写所有发明人身份信息”。
2.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明确专利代理机构应对其提交的专利请求书中的发明人身份信息、申请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1.2、6.2.2.2节要求优先权声明
在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1.2、6.2.2.2节“要求优先权声明”中明确“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但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未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该优先权的,分案申请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申请人可以根据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6.1节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
三、实质审查部分(第二部分第一、三至四、九至十章)
(一)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4节植物品种保护客体相关内容
为回应创新主体对于加强有关植物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使专利权保护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形成合理有效的衔接,本次《指南》修改删除对“植物”的定义,增加对“植物品种”的定义。该“植物品种”的定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植物品种的要求一致,使无法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育种材料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二)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关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相关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下称同日申请)的情形,本次修改对《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的第6.1节“判断原则”、第6.2.2节“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进行了完善。修改内容包括:一是根据申请人声明认定同日申请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二是明确同日申请的处理方式,即需要放弃已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才能授予发明专利权,否则发明专利申请将被驳回。本次修改的内容凸显了与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关于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并存时处理规则的一致性,减少因同日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时授权而带来的后续专利权维持、权利行使等方面的问题,且有利于节约审查资源,减轻申请人负担,提高公众对同日申请审查结果的预期。
(三)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节关于创造性相关内容
为进一步明确创造性条款的法律内涵和本质要求,促进专利申请和审查质量提升,本次修改针对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节“审查创造性时应注意的问题”之第6.4节进行了完善。修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权利要求中没有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通常不会给要求保护的发明带来创造性或者提升该发明的创造性高度,并通过一个示例对上述原则进行阐释;二是对文字表述进行适应性调整。
本次修改只是对于申请文件撰写和创造性审查中应当注意问题的进一步明确和提示,并未改变创造性评判的方法和思路。创造性是法律对发明创新高度的要求,本次修改旨在强调:在评价创造性时,应当在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考虑的基础上,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准确把握发明实质,确保授权权利要求与发明对现有技术的真正贡献相匹配。
(四)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节关于人工智能等相关内容
1.明确该节规范的领域现行《指南》该节标题是“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该标题是从申请文件撰写特点的角度进行命名的。将标题修改为“涉及人工智能等的发明……”,以明确该节所规范的领域。
2.增加有关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基准和示例
(1)明确涉及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相关申请的审查对象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对象是申请文件。本次修改增加了有关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基准和示例,因此,增加了“必要时应当针对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审查”的表述。
(2)新增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规定对于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数据采集、标签管理、规则设置、推荐决策等内容,如果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则该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授予专利权。
(3)新增违反法律规定和违反社会公德的审查示例增加“一种基于大数据的商场内床垫销售辅助系统”的示例,该示例旨在说明数据的采集、处理等过程均应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尤其是对于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个人信息,其采集和识别手段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否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增加“一种无人驾驶车辆应急决策模型的建立方法”的示例,该示例旨在说明如果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实施存在有违伦理道德观念的,则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依托典型案例明晰创造性审查规范增加“一种建立废钢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的方法”的示例。
该示例的解决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采用的手段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手段均不相同。该示例为了能够识别出废钢的形状和厚度,需要提取废钢的颜色、边缘和纹理等特征,同时因提取和训练的特征不同,对卷积层和池化层的线路数量和层级设置相应地做出了调整和改进,这些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应当考虑所述算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
增加“一种识别船只数量的方法”的示例。该示例的解决方案采用常规的深度学习方式进行模型训练以识别出船只数量,权利要求中未体现出因识别对象不同,在深度学习和模型训练过程中对训练方式、模型层级等做出何种改变,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识别果实数量的方法相比,对图片上的船只数据进行标记与对图片上的果实数据进行标记以获得用于训练的数据集并进行模型训练,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不能使方案具备创造性。
4.增加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撰写要求和示例
(1)增加关于充分公开的撰写要求由于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可能存在“黑匣子”问题,说明书需要披露足够的信息来达到充分公开的目的。本次修改针对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两种常见情形,在第6.3.1节进一步明确了说明书的具体撰写要求,促进申请质量提升。
(2)增加是否满足充分公开要求的审查示例
新增第6.3.3节,在该节中相应地增加两个示例。示例“一种用于生成人脸特征的方法”为解决提高人脸图像生成结果的准确度的技术问题,在第一卷积神经网络中设置空间变换网络,用于确定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该空间变换网络在第一卷积神经网络中的具体位置。本示例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空间变换网络作为一个整体可以插入到模型的任意位置,并不影响其识别图像特征区域的能力,均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在说明书中已被充分公开。
示例“一种基于生物信息预测癌症的方法”为解决提高恶性肿瘤预测准确性的技术问题,利用训练好的恶性肿瘤增强筛查模型,将血常规、血生化检测指标和人脸图像特征共同作为筛查模型的输入,以期得到恶性肿瘤患病预测值。然而,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具体哪些指标与肿瘤相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确定哪些指标能够用于判断恶性肿瘤;人脸特征与罹患恶性肿瘤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也不确定。因此,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所述技术问题,说明书未充分公开。
(五)第二部分第九章第7节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
为了顺应流媒体产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适应流媒体相关技术和应用场景不断演进带来的新变化,响应创新主体提出的对流媒体产业链中生成、存储、传输等多个环节进一步加强专利保护的诉求,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专利审查和保护规则,在第二部分第九章增加第7节“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
1.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保护客体的审查
(1)明确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可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第7.1.1节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仅仅涉及单纯的比特流,则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单纯的比特流,则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2)明确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可授予专利权的情形第7.1.2节规定,在数字视频编/解码的技术领域,如果生成比特流的特定视频编/解码方法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则由该特定视频编/解码方法所限定的、存储或传输该比特流的方法以及存储该比特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2.明确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撰写要求
第7.2节明确,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生成比特流的特定视频编/解码方法。如果涉及存储或者传输该比特流的方法以及存储该比特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保护主题,说明书还应当作出相应的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
3.明确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撰写要求第7.3节明确,包含由特定视频编/解码方法生成的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撰写成方法、装置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权利要求,旨在规范申请人在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一般应当以生成该比特流的特定视频编/解码方法权利要求为基础,通过引用该方法权利要求、或者包括该方法全部特征的方式,撰写与之对应的存储方法、传输方法和/或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权利要求;同时,给出具体的撰写示例。
需要说明的是,与传统通信行业的产业链较为集中不同,流媒体行业的产业链较为分散,存在生成、存储、传输等多个环节和主体,因此,本节内容对于流媒体产业多个环节所涉及的技术主题的保护,旨在适应流媒体产业的新形势新变化,为权利人提供对其中一个环节主张权利的选项,以便平衡权利人、实施人和公众利益,确保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并非允许权利人对产业多个环节主张权利并获得与其技术贡献不相称的许可收益。
(六)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节植物品种保护客体相关内容
将现行《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4节“植物”的定义增加至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节“生物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用于解释此处所述“生物材料”中所包含的“植物”。
本次《指南》修改在明确植物品种范畴的基础上,在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2.3节“动物和植物个体及其组成部分”中,一是增加有关植物是否属于科学发现的判断原则;二是适应性删除单个植株及其繁殖材料属于植物品种的相关表述,进一步增加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判断原则,该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三是明确“经过人工选育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而获得的植物及其繁殖材料”如果不具有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就不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植物品种,强调将体现创新成果的育种中间材料纳入专利保护范畴。
适应性调整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2.4节“转基因动物和植物”中有关转基因植物属于植物品种的表述,明确如果其本身属于植物品种的范畴,则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四、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部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五部分第二章)
(一)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3.2节提供享有优先权的证明
现行《指南》规定“证明文件应当由转让人签字或者盖章”,可能导致申请人对转让人是否为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有不同理解。将本节中的“转让人”修改为“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以与《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2.4节和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6节的表述相一致。
(二)第三部分第一章第7.3节其他特殊费用、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节费用缴纳的期限
进一步明确涉及序列表的申请附加费计算规则,修改包括:一是在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节中规定“对于符合规定格式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序列表,不计算页数”;二是删除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7.3节中关于超过400页序列表的收费计算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通过纸件方式提交的普通国家申请,仍以纸件序列表的页数计算申请附加费。
五、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部分(第四部分第一、三章)
(一)第四部分第一章第6.2节审查决定的构成
本次修改针对审查决定的构成内容,在总体要求上明确了本节所列内容为审查决定的通常构成内容,而非固定的构成内容,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简化或省略;在具体内容中删除了仅针对撤销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的案由进行简化或者省略的规定,与总体要求相匹配。通过以上调整,在保证决定内容规范性的基础上,能够更加重点体现实质争议的解决,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二)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真实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基础条件。实践中,出现了冒用他人名义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无效宣告请求并非基于该请求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提出,且往往伴随虚构请求书、委托文件等相关材料的行为。此类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公信力与市场竞争秩序。
为规制这类行为,在关于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的审核部分增加一种情形,明确当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时将不予受理,并且基于不予受理情形先原则后具体的顺序,将其放置在第(2)项。
(三)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本节第(3)项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其中“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在理论与实践中普遍被理解为“理由和证据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例如仅对无效宣告的理由或证据在形式上作简单的调整与变换,但在法律事实上实质相同的情形,仍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规制的范畴。本次《指南》修改对此予以明确,既保障请求人合法合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权利,也避免专利权人受到不必要的诉累干扰。
(四)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增加“4.6.4修改文本的提交”
本次修改新增一节“修改文本的提交”,明确了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的形式要求和相关程序规则,有助于避免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因修改文本的形式或程序问题导致权利受损。
关于修改文本的提交形式,参照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4.1节有关实审程序中修改“提交替换页”的规定,明确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采用“提交全文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的方式,清晰地说明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及内容。
对于专利权人在同一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程序中提交的多个修改文本均符合第4.6.3节规定的,本次《指南》修改明确,以专利权人最后一次提交的修改文本作为审查文本,其他修改文本则视为放弃。这一修改旨在让双方当事人对审查文本的确定形成清晰预期。
六、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部分(第五部分第二、七至九章)
(一)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节退款的原则
为保证退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当事人利益,专利局将根据当事人退款请求中填写的最新信息(银行账户或者地址)进行退款,故将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2节“专利局主动退款的情形”整体调整至第4.2.1.1节“当事人可以请求退款的情形”。
(二)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节审查的顺序
1.一般原则
本次修改在第8.1节“一般原则”中,增加“依申请人请求,可以对专利申请按需审查,包括优先审查、快速审查或者延迟审查”的表述,体现了利用快慢结合的“多轨制”审查模式,充分满足产业及申请人实际需求的按需审查理念。
2.快速审查
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及快速维权中心在快速审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改增加了第8.3节“快速审查”的相关内容,明确了经其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的快速审查流程及条件。
(三)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3.2.6节专利权期限补偿的专利公布内容
将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3.2.6节“专利权期限的补偿”中的“专利权期限届满日”修改为“专利权期满终止日”。
(四)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3.2.7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生效、变更及注销
将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3.2.7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生效、变更及注销”中的“让与人”修改为“许可人”,“受让人”修改为“被许可人”,使专有名词的表述与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保持一致。
(五)第五部分第九章第1.2.1节专利证书的构成
在第五部分第九章第1.2.1节“专利证书的构成”中增加对国际申请或者分案申请“专利证书记载的专利申请日时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的解释说明。
(六)第五部分第九章第2.2.1节专利权期限补偿相关内容
明确复审程序中虽未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基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新理由或提交的新证据撤销驳回决定的情形,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合理延迟。其中新理由或新证据是指这些理由或证据申请人在实审程序中没有提供,即该理由在驳回决定作出前未主张过,该证据在驳回决定作出前未提交过。基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陈述的新理由或提交的新证据,做出了撤销驳回的复审决定。但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主张审查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驳,且合议组也仅基于违反法定程序撤销驳回的,不纳入新理由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