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特色小宗作物目前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一般是指种植面积小、农药少量使用作物或特殊作物。目前国际上对小作物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第四十一届会议对小作物的定义建议为,小范围使用是指种植面积较少、企业在这些作物上登记的农药通常不能获得经济回报,甚至很难从登记产品的销售中收回登记费用的作物,包括小作物上农药使用和一些农药品种在主要作物上的限制性或低频次使用等。特殊作物是指种植面积小、经济价值高且农药使用少的作物。
02.哪些作物属于特色小宗作物?小宗作物群组化登记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特色小宗作物的范围,由农业农村部根据农作物布局及农药产品结构变化定期发布,特色小宗作物名录实行动态管理。2019年3月,农业农村部发布了《用药短缺特色小宗作物名录(2019版)》《特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药效试验群组名录(2019版)》《特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群组名录(2019版)》。
03.尚无登记农药可用的特色小宗作物或者新的有害生物,应如何采取用药措施?
答: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尚无登记农药可用的特色小宗作物或者新的有害生物,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临时用药措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答: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在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6“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交登记资料时,仅限于已取得登记的农药产品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登记。尚未取得登记,直接申请在特色小宗作物上登记的农药,应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2“农药制剂登记资料要求释义与明细表”提交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