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确认两项外观设计是否属于实质相似时,主要考虑二者所产生的视觉效果对观察者的影响是否一致。如果在普通观察者眼里,两个外观设计的相似程度足以欺骗观察者,以至于诱导观察者误购买了目标设计,则二者实质相似。
目标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970是否实质相似,可以通过表1中设计要素的相同点与不同点的比较来认定:
由于整个胎面花纹的三列花纹块的设计及中部花纹块的高度相似性,难以认定目标设计完全不会对观察者产生误导行为。因此,目标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一定的实质相似。
差异点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相对于在先外观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专利CN201430230857和CN201430251677均是外观设计970的权利人所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将其作为在先外观设计来认定970专利相对于现有设计的差异点(见表2、表3)。
外观设计970相对于现有设计857的差异点如下表所示:外观设计970相对于现有设计677的差异点如下表所示:
差异点检测,指的是分析目标设计是否采用了外观设计专利相对于现有设计的差异点。
目标设计与外观设计970的差异点的对比,见表4所示。*说明:表中“√”表示目标设计使用了外观设计专利970与在先设计的差异点,“×”表示目标设计未使用外观设计专利970与在先设计的差异点。
根据前面确定的侵权判定标准,本案要解决的问题是,熟悉外观设计专利970与其现有设计的普通观察者,是否会将目标设计误认为与外观设计专利970相同。目标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970具有一定的实质相似,且目标设计使用了外观设计970区别于在先外观设计的多处差异点。因此,难以认定目标设计相对于外观设计专利970不存在侵权风险。我国的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要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来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与我国不同的是,美国外观设计侵权判断标准经过了多次调整,分别是Gorham案确立的普通观察者检测标准、Litton案确立的新颖点检测标准以及Egyptian案确立的最新侵权判定标准,即:摈弃了新颖点检测标准,强调在适用普通观察者检测标准对比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被控产品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在先设计的作用。美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的变化,实际上是通过对普通观察者法增加不同的约束边界,使侵权判定的过程尽可能的客观化。
这样,在进行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FTO侵权判定时,需要完全依据美国的最新侵权判断标准并按照一定的步骤来进行分析,才能获得最接近于判决的分析结论。其中,侵权判定的步骤可以分为实质相似认定、差异点认定、差异点检测和判定结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