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的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结论,侵权可视度越高,要尽量避免使用无法直观的或者借助于简单的辅助工具确定的微观结构、组分、参数等作为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
四、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性技术特征
功能性技术特征,是指使用功能或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例如,“一种扫描仪,其特征在于,该扫描仪包括:……以及一个借口模块,用于将所述扫描仪连接到一个计算装置上,并从该计算装置接收电源和系统控制信号。”对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接口模块”,仅使用了功能进行描述,需要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才能了解实现该功能的具体实现方式,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
对于功能性技术特征,在专利审查和无效阶段,审查员一般采用最大范围解释,解释为覆盖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的实施方式,增加了授权的难度,也增加了被无效掉的风险;在诉讼阶段,法官一般采用缩小解释,解释为仅仅涵盖了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及其等同的方式。因此,采用功能性特征撰写权利要求在专利的整个流程中都没有好处,应该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性特征。
对于产品权利要求,尽量使用结构和位置关系来限定,对于方法权利要求,尽量使用步骤和顺序进行限定,除非使用结构、步骤等无法描述清楚时,才考虑使用功能或效果进行描述。即使要使用功能性的技术特征,也要尽量采用功能加结构的方式。
五、关于数值范围和捐献规则
如果数值范围的选择对现有技术作出了贡献,可以在权利要求中对该数值范围进行保护。在撰写权利要求时,数值范围的大小,取决于发明人通过科学实验验证,能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的数值范围。在专利审查中,对于数值范围,通常要求要有端点值附近的实施例进行支撑。在无效或诉讼中,经常遇到权利要求中有对数值范围的保护,但是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关于数值范围的任何实施例,无效口审或诉讼庭审中,发明人也无法明确该数值范围能够带来的有益的技术效果,或者只是泛泛而谈,通常认为,这类数值范围不属于创造性劳动成果,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些常规选择。另外,专利权人在诉讼中主张权利要求保护的数值范围之外的不同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捐献原则是指,对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未被概括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放弃了该技术方案,捐献给了社会,在诉讼中,专利权人不能通过等同的方式将该放弃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的保护范围。捐献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对专利权利要求公示作用的信赖利益。因此,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需要将实施例进行概括写入权利要求,或者将优选的实施方式写入从属权利要求,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于或者等于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范围。
六、总结
在我国目前提高专利质量的大背景下,如何使专利既能做防守的盾牌,又能做攻击的利器,专利申请文件,尤其是权利要求的撰写起到很大的作用。专利无效和诉讼作为检验权利要求撰写质量的重要标准,将其中的一些基本规则用于指导权利要求的撰写,有利于打造真正高价值的专利。
来源:知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