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专利复审、无效、行诉、侵权等程序对高价值专利的影响
考察这些程序的本质可以粗略得出,复审、复审行诉、侵权程序可以说明专利权(申请)人对于专利权价值是看重的,其中复审行诉是复审的加强;无效、无效行诉程序可以说明利害关系人对于专利权价值是看重的(专利权确实构成了实施障碍);侵权程序可以说明专利权人对于专利权价值是看重的。合并起来看,则是这些程序的出现在客观上均一定程序地反映了专利权对相关主体的影响,即专利权的高价值导致这些主体客观上启动了这些程序。如果对于同一特定专利权,存在多项前述程序,则可以粗略地认为相关主体对于该专利权的竞争更激烈,该专利权更有可能趋近于客观上的高价值专利。具体可见下表。
| 主观(自己) | 主观(他人) | 客观(反映主观) | 其他因素 |
复审 | √ |
| ○ | / |
复审行诉 | √ |
| ○ | / |
无效 |
| √ | ○ | / |
无效行诉 |
| √√ | ○ | / |
侵权 | √ |
| ○ |
|
由上讨论可知,高价值专利的衡量标准应当是开放式的,并且,不同主体和视角对专利权的背书构成高价值专利的考量因素。进而,作为不同主体和视角对专利权价值判断的部分表征形式的专利复审、无效、行诉、侵权等程序,其存在即可考虑为高价值专利的正向指标。所以,具有专利复审、无效、行诉、侵权等程序中不止一项的专利权,也应该纳入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统计范围。以上是作为一名虽未从事专利申请、复审等专利代理业务但对知识产权领域较为熟悉的执业律师提出的一点个人浅见,供大家参考。
来源:知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