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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企业知识产权合规要点与侵权保护指南
来源:申颂数据   发布时间:2025-03-06 08:58
简述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IP)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工具,对于促进技术创新、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知识产权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息息相关,是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然而许多中小微企业对于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并不够强,同时也面临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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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IP)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工具,对于促进技术创新、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知识产权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息息相关,是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然而许多中小微企业对于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并不够强,同时也面临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概述知识产权的概念、重要性,并通过真实案例分析来阐述企业如何做好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释放企业的创新活力。


PART 1

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由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常见的三大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这些权利赋予创作者或发明者对其作品或发明的独占使用权,从而能够在一定期限内从其创造性劳动中获得经济利益。


01 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PART 2

知识产权

的四大特征


01 无形性

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的物质,而是智力成果或商誉等非物质性的作品、商誉或创造发明等客体,其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因此无形性也可称为非物质性。

一般获得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另外,转让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不等于同时转让了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侵犯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不等于同时侵犯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

举例来说,我们所购得某位作家的出版书籍,该作家的出版书籍可以拆分为两类客体:

①出版书籍的有形物质载体——物权的客体;

②出版书籍中的文字内容——著作权的客体

我们购买出版书籍后获得的是所有权,但并未取得出版书籍中的著作权,所以不可私自对其进行复制、发行等。


02 地域性

知识产权只在其依法取得的地域内受法律保护,除非有明确的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

这是因为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定权利,还是一国公共政策的产物,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才能存在,其中权利的范围与内容与本国各项法律规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简单理解,如在中国申请的专利权,仅在中国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如在日本注册商标权,那么该商标权仅在日本国内发生法律效力。


03 时间性

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都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期限,权利将自行终止,相关的智力成果将被纳入公有领域,成为人人都可利用的公共资源。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2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为15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都为10年,其中商标权可以申请延续。

著作权(自然人作品)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著作权(法人作品、视听作品)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50年。

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无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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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专有性

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独有,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的,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拥有或使用知识产权专有权利,否则将构成侵权。


PART 3

知识产权的取得


商标权

获得商标专用权,需要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该商标便会成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但可不限次数地续期。


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以申请专利。专利权,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经审批后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长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最长保护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最长保护期限为十五年。


著作权

著作权采取的是自动取得制度。只要创作完成,无需特意声明,便可获得著作权。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中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是永久的,剩余的所有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直至其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PART 4

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与转让


一、商标权的使用与转让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使用禁止性行为:《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不得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人名称等所有注册事项,且不可以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予使用,否则将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使用许可的取得:①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②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③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典型案例】

取得商标使用许可≠取得所有权

泰国天丝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合资合同,约定成立合资公司(红牛公司),泰国天丝公司为红牛公司提供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双方约定红牛公司产品使用的商标是该公司的资产。泰国天丝公司与红牛公司先后就红牛系列商标签订了多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红牛公司支付了许可使用费。此后,红牛公司针对“红牛”系列商标的产品,进行了大量市场推广和广告投入。

后红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红牛”商标权,并要求泰国天丝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法院审理认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是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两种方式。判断是否构成继受取得,应当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就权属变更、使用期限、使用性质等做出了明确约定,并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在许可使用关系中,被许可人使用并宣传商标,或维护被许可使用商标声誉的行为,均不能当然地成为获得商标权的事实基础。因此本案中,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红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注意】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时,双方最好约定使用许可的范围与具体内容。

独占使用许可:在一定范围内,商标所有人将商标的使用权完全转让给被许可人,所有人自己也无权在该范围使用其商标。

排他使用许可:在一定范围内,商标所有人与一个被许可人共享使用权,授予排他许可后,不得再许可他人在该范围内使用其商标。

普通使用许可:在一定范围内,商标所有人将使用权与被许可人共享,且授予后,依然可以许可他人在该范围内使用其商标。


二、专利权的使用与转让

专利权人有权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并取得相应的报酬。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使用许可禁止性行为: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共有专利权的使用: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专利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典型案例】
专利权权属界定

本案专利名称为“一种合成气除尘系统”及“一种气化炉出口气体喷淋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

某航天公司为上述专利所有方,认为某化工集团公司、聊城某化工公司与其合作期间,违反保密义务约定,以航天公司提供的技术申请涉案两专利,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两专利权归航天公司所有。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某化工集团公司、聊城某化工公司基于航天公司技术方案的改进技术方案,但有关改进不具备实质性特点,故判决两涉案专利权归航天公司所有。

二审认为,某化工集团公司、聊城某化工公司不能证明其在他人非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作出的改进属于使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特点的创造性技术贡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界定了技术来源方和技术改进方获得专利权的基础,所以企业在进行他人技术改进的时候,要注意是否作出实质性技术贡献,最好有实质性技术改进的资料,能够帮助维权。


【注意】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可以约定许可使用的具体类型,以明确相关专利使用权利义务。

包括独占实施许可、排他许可、普通实施许可、分实施许可和交叉实施许可。(前三种与商标权的许可使用条件相同)

分实施许可:若约定被许可人有权将该专利再许可给第三方,则被许可人与第三人的专利实施许可就是分实施许可,专利权人可以从分实施许可中收取部分提成。

交叉实施许可:交叉实施许可是指两个或多个拥有不同专利的专利权人,相互许可实施自己的专利,自行约定各自利益的许可。


三、著作权的使用与转让

著作权的使用包括依法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存在以下情况时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向其支付报酬,但需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法定许可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仍需向其支付报酬,主要包括:

(1)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和图形作品;

(2)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载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如果不符合上述著作权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况,那么使用他人的作品,需要与著作权人签署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获得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同样的,转让著作权也需要双方签订权利转让合同,


【典型案例】
侵权行为严重的,赔偿加倍

李某为某历史图书的创作者,于2020年5月与河南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出版代理合同,约定李某共支付16.4万元出版费用,由文化公司负责出版制作540册涉案图书并全部运送给李某,图书出版后发行权及经营收益权归李某所有,文化公司不参与图书发行。

6月,该文化公司与北京某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出版合同,约定文化公司授权传播公司出版发行图书,后者应按合同约定的540册数量安排生产并交付。

7月,上述传播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承伪造李某签字,使图书出版社相信其全权代理李某的涉案图书出版发行事宜,双方签订图书出版协议书,传播公司支付4.5万元,出版社负责印制、装订1000册涉案图书交由传播公司发行。李某在将已出版图书进行发行的过程中,被相关发行商告知因市面在售涉案图书数量太多故无法通过馆配渠道发行,网上销售涉案图书的供货商系北京某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某经核实方知涉案图书多印制460册,传播公司已将绝大部分多印制的图书出售给北京某书店公司等商家书店。

因此,李某认为该文化公司和传播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且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相关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44.9万元。

法院最终审理支持了李某的相关诉讼请求,上述传播公司采取伪造作者授权签名的欺骗手段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侵权情节已达到严重的程度,故本案侵权行为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条件,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5倍。


PART 5

企业知识产权

管理建议


企业要做好知识产权的合规管理,需要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范围、知识产权日常维护、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情况、是否具有可改进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许可与分许可,全面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1、做好申请与授权登记工作

中小微企业对自主创新的技术、产品设计、商业标识、生产作品应及时申请专利授权、商标注册与著作权登记。在进行注册申请前,对行业内的相关知识产权做好检索核查工作,规避侵权风险。


2、做好日常的侵权预警工作

为了避免企业在使用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无意识侵犯他人产权的情况发生,企业可以在平时多关注同行业的技术发展情况。


3、做好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

企业需要在内部做好相关知识产权的归档工作,包括相关研发记录、产权合同等,在发生纠纷时也能成为维权的有力证据。


4、注意合作方与第三方的共同侵权风险

企业要及时梳理合作方与上下游供应商的知识产权,尤其是在委托他人进行设计和生产时,要保存好交易往来记录,注意审查对方的相关产权文件,最好在合作合同中作相关条款的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有据可循。


5、遇到侵权要积极维权

企业如果遇到自身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可以通过调解、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等途径进行维权。


6、商业秘密的管理不容忽视

商业秘密的泄露也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首先要及时对公司秘密进行归类,确定需要加强保护的商业信息并采取保密措施,不仅要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还要在日常做好人员、技术等全方位的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律框架的一部分,更是推动社会创新和发展的重要力量。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以激励更多的个人和组织投入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作中,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随着全球化和数字化趋势的加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凸显,相关法律法规也将不断完善以适应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