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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方案、操作指引
来源: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5-07-08 09:40
简述
关于印发《江苏省“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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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工作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入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高质量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积极探索认股权在专利产业化领域的有效应用,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促进专利成果转化运用和产业化,现将《江苏省“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江苏省“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方案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江苏省“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方案


为有效拓展认股权在专利产业化中的应用场景,积极探索“专利产业化+认股权”模式,着力提升专利转化运用和产业化水平,根据《江苏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关于促进江苏省区域性股权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印发提升高校专利转化运用效益若干措施的通知》部署要求,现就开展我省“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适用主体


江苏省“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重点面向拥有专利成果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鼓励创新能力突出、转化机制完备、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效应明显的单位以及科研人员在运行模式、激励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率先取得突破。


二、主要任务


(一)探索“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模式


高校院所在使用单位所有的专利权投资入股企业,特别是科研人员创办的企业时,可以选择不立即获取企业股权(含股份、股权、份额,以下统称股权),而是与企业签订认股权协议,获取在未来某一时期认购一定数量或一定金额的企业股权的选择权,待专利成果完成产品化验证或企业获得外部融资时,根据认股权协议约定获取相应股权,以分享企业未来成长带来的收益,有效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在开展“专利产业化+认股权”的过程中,高校院所应当与企业或者相关方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行权条件、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期间或行权日、行权比例,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高校院所与企业完成认股权协议签署后,可以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认股权登记,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认股权的持有主体、持股数量、行权条件等关键信息进行准确记录,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为推动专利技术加快实现转移转化和产业化,高校院所可以将相关专利权部分赋予企业,与企业成为共同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独占许可的方式,赋予企业在专利权期限内的长期使用权,待满足行权条件后,再将专利转让至企业。


(二)强化“专利产业化+认股权”管理服务


高校院所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技术转移机构(部门)建设,探索建立“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做好内部科研、财务、国资、人事、纪检、审计等部门协调工作,研究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办法或细则,着力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加强与高校院所的服务对接,主动开展政策咨询、需求对接、交易签约等服务,为高校院所提供交易和行权保障,确保高校院所合规免责交易。高校院所应当积极与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合作对接,依托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持续开展估值跟踪、行权转让等工作。


省知识产权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等建立“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有关政策问题,统筹推进工作任务落实。各级知识产权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协调和推进,加强监管与风险防范,健全完善服务体系,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三)完善“专利产业化+认股权”激励机制


鼓励高校院所探索建立符合认股权特点的考核评价机制,综合运用“专利产业化+认股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等措施,打通专利转化运用和科研人员创办企业通道。


高校院所在行权获取企业股权后,可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专利发明人等科研人员(团队)进行股权和分红权激励,以合理的方式确认其在企业中的股权,并依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被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科研人员(团队)可以参照高校院所的方式,直接作为认股权的参与方,与企业或者相关方签署书面协议,开展“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落地成效,为高校院所、相关企业、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等参与方提供一定的补贴或奖励。


鼓励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为采用“专利产业化+认股权”方式实施专利转化的高校院所、企业等提供担保或保险服务,降低工作过程中的风险和成本。


三、组织保障


省知识产权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工作统筹和监测分析,指导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定期开展统计和评估,及时指导和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江苏股权交易中心要强化资源配置,优化服务流程,为开展“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保障。各地知识产权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高校院所、企业单位、科研人员等参与“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附件:江苏省“专利产业化+认股权”操作指引


附件


江苏省“专利产业化+认股权”操作指引


为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鼓励和引导高校院所运用认股权方式,解决专利等科技成果估值难、转让难的问题,降低专利产业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和产业化,特制定本指引。


一、概念界定


认股权是指企业或者相关方授予外部主体在未来某一时期认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企业股权(含股份、股权、份额,以下统称股权)的选择权。


“专利产业化+认股权”是指高校院所或者其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科研人员(以下统称为“高校院所”)拟采取专利作价入股企业的方式推动专利转化时,不立即获取企业的股权,而是约定在专利等科技成果完成产品化验证、企业获得外部融资等时间节点,以特定价格认购企业股权。


高校院所在持有认股权期间,经企业或相关方确认,可随时转让认股权;在专利产业化成功时,行使认股权,取得企业股权,分享企业成长收益,实现专利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在专利产业化失败时,可选择放弃行权,无需承担额外成本。同时,企业能够在前期以较低成本使用专利,有利于提升专利产业化效率。


二、服务平台


高校院所可以通过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江苏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以及各类科技或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等发布拟转化实施的专利技术和成果。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为高校院所提供认股权创设、管理、流转,以及需求对接、交易签约、登记托管、行权保障等全链条服务,并为合规免责交易提供保障。


三、操作流程


(一)需求撮合。高校院所与拟投资入股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选择采用“专利产业化+认股权”方式,实施专利转化运用或产业化。


(二)方案设计。高校院所与企业协商确定认股权的比例、行权条件、行权期限等事项,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协同双方共同拟定认股权方案。


(三)审批公示。认股权方案达成一致后,高校院所按照程序进行内部审批,并按照要求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四)签署协议。高校院所与企业签订认股权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合作的期限、认股权的具体条款等。


(五)登记托管。协议签订后,高校院所将相关协议材料提交给江苏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认股权登记托管,并按照规定发布登记托管公告。


(六)专利实施。高校院所协助企业组织实施专利技术,推动专利产业化。企业及时向高校院所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反馈专利产业化进展情况及成效。


(七)转让行权。高校院所根据专利产业化成效决定是否进行转让或者行权。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协助高校院所完成认股权转让或者行权。


被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科研人员(团队)可以参照上述操作流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