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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关系下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研究
来源: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23-02-27 08:21
简述
1. 承揽关系下智力成果的归属仍遵循一般原则虽然《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在承揽人履行承揽合同的过程中,其应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相应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但何谓“定作人的要求”并未说明,工作要求的详细程度需要个案进行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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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揽关系下智力成果的归属仍遵循一般原则


虽然《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在承揽人履行承揽合同的过程中,其应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相应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但何谓“定作人的要求”并未说明,工作要求的详细程度需要个案进行具体判断。


当定作人向承揽人作出的要求仅是一个概括性或模糊性的方向,工作成果所需的具体操作方案、图纸等材料都不健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图纸的绘画,机械结构的设计实验甚至一些源代码的开发,多为承揽人主动地、单独地实施,最后将所形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合同履行过程所涉的设计图纸、源代码的著作权及产品结构、方法的专利申请权等的权利归属也会是一个问题。


除了寻求以商业秘密为保护形式外,在双方对其他各类知识产权权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承揽合同知识产权归属仍应当坚持“尊重意思自治为基础,侧重保护投入实际努力的人员”的总基调。除非定作人有证据证明图纸、技术方案等的产出是自己或其与承揽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即举证证明其对该知识产权客体的形成投入了实质性的智力劳动等贡献,达到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据证明标准,否则在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诉讼中,承揽人作为实际研发人员即更有可能成为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2. 承揽人权利行使须受到保密义务限制


同时,因为《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条为承揽人附加了法定的、附随的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局限于合同履行阶段,而是贯穿于合同缔约履行及合同终止的全过程。承揽人的保密义务系法定义务,即使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定作人亦未向承揽人提出保密要求的,但根据诚信原则,并结合承揽合同的具体内容、交易习惯等认定,承揽人仍然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据此,承揽人即使取得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资格,承担该法定的附随保密义务,使得承揽人实际行使、利用具体某项知识产权权利的空间将被限缩。


(二)知识产权约定归属于委托方,委托方违约时知识产权归属分析


在商业活动中,大部分情况下委托方作为甲方更为强势,常常会约定所有知识产权归属于委托方。在委托方违约的情形下,知识产权的归属是否会存在争议?


若知识产权约定归属于委托方,为保障交易的稳定性并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在委托方没有根本违约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委托方即使存在违约情形,例如拖欠部分开发款项,受托方只有主张债权的权利,知识产权依旧归属于委托方。但在委托方根本违约、整个合同无效或达成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因为合同条款消灭,权利的归属就要依据法律规定来重新确认。


三、办理委托关系下知识产权案件的注意事项


查阅《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与委托创作、创造各类知识产权行为有关的民事案由基本上分布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第一级案由下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两个二级甚至是三级案由中。纯粹的是某一类委托合同纠纷引发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判断相对简单,若是涉及到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委托行为衍生出的权利归属问题则可能只是纠纷解决的一个节点。


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可循着这样一种思路,即在启动诉讼前,可先按照前述的总基调“尊重意思自治为基础,侧重保护投入实际努力的人员”来确定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若有委托开发合同,则依照合同条款约定,以此来决定后续的纠纷解决策略。


若涉及到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委托人与受托人立场一致时,即使按照法律规定相关知识产权权属属于受托人,在诉讼启动前,委托人与受托人还可就权利归属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如此可降低各方当事人的协商成本,若选择在诉讼启动后对权利归属问题进行补充协商的,协商成本可能会提高、不确定性因素也会增多。


同时,委托完成的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规则具备一定的特殊性,故在维权之前,尤其需要确定请求保护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保密性、秘密性及价值性),尤以保密性与秘密性为重,核实是否存在技术许可导致的秘密性丧失。特别是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委托人、受托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若一方以普通许可方式允许第三方实施技术秘密,将可能导致“秘密性”遭到破坏,为维权活动带来不利影响。


对待知识产权委托创作、开发活动这块培育各类知识产权的重要土壤,更需要准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合理借助现行法律制度,守护好、利用好来之不易的智力成果。


来源:知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