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技术发明,比如创制新化合物,其商业价值是巨大的。因此,当一个专利权人,经历千辛万苦,找到一个新化合物,其效果、成本、安全性都绝佳的时候,就非常希望能够将其产业化,从而获得应有的收益。
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运营模式之一来实现产业化:自营、转让或合作。
自营,就是专利权人自己筹资并实施生产。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这是最佳的商业化模式,既对专利权有完整的掌控力,又可以让专利发明产生最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但自营也有其难以规避的问题,那就是成本。
自营就意味着要担负起产品生产、市场推广和销售的重任。对于销售环节来说,如果自身的品牌建设、分销渠道还未成型,那么自营销售的风险就很大,很可能销不出去。在市场上,单一的产品,即便是很好的产品,对于大经销商来讲,诱惑也没有想象的那么大。这些渠道成熟的经销商,本身与多家跨国公司合作多年,不会因为某一个创制产品的导入而影响自身的经营布局。
如果专利权人为一两个创制产品自行打造销售渠道,不仅成本巨大,潜在的商业风险也十分巨大。因此,鉴于企业在市场上的销售弱势,这些拥有创制产品的企业不得不选择与跨国公司合作:国内专利权人负责生产,跨国公司负责销售。
第二个模式是转让。这个就简单多了,双方讨论好一个合适的价格,专利权人把专利一卖了事。以前的科研单位,比如沈阳院就是这个套路。自己专心做研发,生产交给别人。这种方式虽然简单,但是也有一个致命的问题,那就是收益。
二三十年前,沈阳院转让技术的价格,也就几十万元,而工厂的收益每年能达到千万。目前的专利授权费用可能会高一些,但是转让收益依旧达不到预期。这是因为,专利权人出售时,考虑的是较高的研发成本及十年磨一剑带来的沉默成本,因此价格居高不下;而购买方考虑的是待摊成本与市场风险,不愿意一次性付出太多。同时,新化合物的未来价值很难准确评估,这就造成转让协议中,专利权人很难一次性拿到期待的收益。
随之而来的还有一种风险,那就是当专利权人把专利权转让出去后,就失去了对专利的控制权。要不要产业化,什么时候生产,想不想销售都是受让方说了算。随之而来的销售提成之类的收益,也可能归零。如果受让方把专利再转卖出去,那你的利益就更难掌控了,可能有人财两空的风险。
第三个模式是合作。合作看起来是一个双赢的途径。如果以专利权入股,然后从企业销售利润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回报,就可以规避自营和转让两种模式的不足,只是合作也存在潜在的风险。
首先是运营风险。专利权人在转让专利权之前,对工厂的财务报表、工厂的运营、债权债务了解多少?入股虽好,但是入股后,专利权人不仅仅有获利分红的资格,相应的还有还债的义务,工厂以往或者未来的欠款都需要入股的专利权人按照比例去偿还。
其次是道德风险。假如这个产品在市场上很受欢迎,盈利预期十分丰厚,工厂大可以玩一个金蚕脱壳,把公司资产转移后剩下一个空壳,更狠一点再搞一个恶意借贷,你的股份对应的只是一堆债务。恭喜你,一年后你不仅没有赚到钱,还给家里带回一堆债务。这并不是危言耸听,只是你以往接触到的专利,利益没有那么大而已。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的三种运营模式:自营、转让与合作,对应着三种问题:成本、收益和风险。那么,如果我们有一个新化合物,当其效果、成本、安全性都绝佳,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时,该以什么模式运营呢?
据了解,目前有一种新的专利授权模式,那就是SPVM。SPVM模式,简单点说,就是设立一个项目公司,用于专利权的收购与融资,从而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其权利与责任不受合作工厂经营状况的影响,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前面提到的各种风险,全方位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大家对此模式感兴趣的或者有合作意向的,可以留言一起交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