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在撰写申请案的时候,会考虑:独权要解决技术问题,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是必要技术特征,独权会推导得出技术问题,背景技术和技术问题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关系等等。这些概念是专利的基本逻辑。
从法条来说,细则20条就是规定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对于答审来说,虽然现阶段这样的审查意见不多,但是,存在这种问题的案子还是很多的,我们姑且认为:现在之所以没有出现大量的针对该问题的审查意见,是因为发不过来。
独立权利要求应该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使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的将实施例中的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由于对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是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而我们的独立权利要求通常为上位概括描述。
因此,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独立权利要求必须要包含发明点所对应的技术特征,以及与该特征密切相关的技术特征。
(2)在撰写说明书时,对于背景技术、以及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该与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对应。
(3)对于权利要求的布局应该层次清晰,以避免在补入从属权利要求时技术方案过于具体,保护范围损失较大。
独立权利要求:一种高频放大器,含有一个高频放大晶体管,一个开关晶体管和一个谐振电路,该谐振电路由线圈及电容器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谐振电路还有一个二极管。
根据说明书,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关闭高频放大器后再重新启动时引起的输出频率短暂不稳定,不能有选择的变换工作与非工作模式的问题。
案例分析:该独立权利要求中仅记载了该高频放大器包括各种原件,却没有记载各原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而现有技术也不存在能够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已知的连接关系,因此该权利要求由于缺乏必要的连接关系而无法解决发明所提出的技术问题,因而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
来源:软唐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