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序
对于专利代理人来说,大家都喜欢手头有个工具书,有几个得心应手的模板。这样,答审意见的时候就套用模板,碰到不会的就去查工具书。岂不是美哉美哉。但是,现阶段大家手里面却只有一个审查指南,而这个审查指南的指导性不够,里面还有很多坑。即使我们前面放了审查规程,让大家多了一个武器,但是还是觉得不够劲吧。
所以,今天我们就直接上“硬货”-答审指导书,以后碰到问题就来找它吧。
二.总则
对于审查通知书中不具备创造性的意见,应从创造性评判的三步法入手,逐步分析审查意见是否合理、正确,从而找到意见答复的切入点。
基本概念:
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判断重点: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判断方法:三步法: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三.答复思路:
1、概述
在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中的主要有如下五个问题:
Ø 对比文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Ø 特征对比是否合理的问题
Ø 区别的认定是否正确
Ø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是否正确
Ø 是否具有结合启示以及公知常识说理是否充分
2、答复思路
从答复思路角度,我们按照三步法一一梳理,请大家细细品味:
(1)关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确定
基于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创造性判断的第一步。对于通知书中列出的对比文件1,应该核实以下几点:
a、是否为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如果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其是否能够实现本发明的功能,并且将其应用于本发明的技术领域时,是否存在较大的难度,能否取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方案应用与本领域并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
b、是否存在较多的区别技术特征
如果发明与对比文件1存在较多的区别技术特征,则应当考虑是否有明显的结合启示。
(2)关于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
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以及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创造性判断的关键步骤。区别特征的认定是否正确,审查员认定的技术问题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对结合启示的判定,从而可能导致不同的结论。
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包括特征对比和区别特征的划分,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也应注重这两方面的审查意见是否合理:
a、特征对比是否合理。由于创造性的评判是针对技术方案的,因此,应将权利要求看做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在将发明与对比文件进行比对时,应以技术方案为单位,即与对比文件中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对于不在一个方案中公开的内容应算作区别技术特征。特别是,当发现通知书中所列的对比文件的出处较为模糊或范围较大时,应注意核对。(例如:审查意见中指出“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10页”)
b、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是否合理。当区别技术特征多于一个时,应注意审查意见中对于区别的划分是否存在将一个完整的区别割裂开评价的情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的罗列,应该从技术方案整体上加以考虑,考虑本发明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每个特征在整个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以此合理的罗列出区别技术特征。
c、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对于创造性的判断,技术问题的认定是关键。审查指南要求根据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需要确定:
审查员认定的技术问题与本发明的发明点、发明整体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审查意见中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正确;
当存才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审查员是否根据所有区别技术特征重新认定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概括的技术问题是否与所述多个区别技术特征相对应;
是否把技术手段、技术效果当做了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导致结合启示的整体偏差。
(3)关于显而易见性
首先,要考察是否是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对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审查员通常情况下会考虑申请文件中申请人声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在更多的时候会重新确定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便获得结合启示。
其次,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的启示。
审查员实际审查工作的执行中,根据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情况不同,存在多种衍生出的结合方式,下面是几种较为常见的涉及结合启示的情况:
a、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给出了需要寻找区别技术特征所对应的技术手段以达到更好技术效果的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现有技术范畴内寻找相关技术手段;
b、在另外的现有技术中公开了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但并没有明示能够用于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解决实际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
c、在另外的现有技术中公开了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但明示了能够用于解决其它的技术问题(并非为解决实际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
d、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用于实现本申请发明目的、解决技术问题的相关技术手段,但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对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产生的技术效果的描述与对比文件存在差异。
四.相关答复技巧
在关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创造性问题的答复过程中,通常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争辩:
结合启示:在创造性的评判中,结合启示往往是争议的焦点。因为结合启示判断通常会由于审查员的主观因素产生审查标准和尺度的差异。因此,在审查意见整体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可从是否具有结合启示进行争辩。尤其在考虑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可以更多的从技术层面出发,考虑技术上的实现因素、考虑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能否作为改进的基础来进行答复。
由于公知常识的认定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把握是存在主观性的,因此,当存在结合公知常识的情况时,可以对此提出质疑。即审查意见是否站在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是否过高的估计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低估了发明的创造性,导致了“事后诸葛亮”;同时可以要求对公知常识进行举证。
来源:专利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