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S:为了单独章节的完整性,所有的规程内容都重复了导论内容,看过前面的可以忽略导论部分。审查规程对于很多代理人来说是陌生的,很多代理人还不知道有这么一个文件存在。实际上,相比较审查指南,审查规程跟更应该是我们深度研习的文件。下面我们从审查指南和规程的关系角度进行阐述,让大家对规程有更清晰的认识,也会更加重视规程的学习和使用。审查指南是建立一个代理人和审查员之间的沟通渠道,让大家在一个“套路”下工作。其更典型的作用是:给代理人划界,指导代理人的行为方式,并给出一个法律性的框架,让我们只能在这个“框架”下活动。或者说,最好,期望必须在这个框架下活动。审查规程是审查员的内部规定,是审查员在审查实践中总结的便于:高效、高质审查案子的案头指导书。其主要是帮助审查员对付代理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尽可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对于代理人来说,理解有用,审查、检索就没用了。尤其是,现在的授权为指导的撰写模式下。前面讲过,指南是给代理人划道道,规程是审查员的实践总结。如果你要和审查员PK,那么,你该怎么干?一方面,要按照道道走,另一方面,要知道对方怎么“出招”,然后你要有“拆招”的本事,这样才能赢,不然,只能输。所以,为了更清楚的阐述审查规程的内容,我们下面采用如下体例进行阐述:先阐述审查指南的规定,后阐述审查规程的规定,期望大家结合、比对着进行分析。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上述条款规定了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禁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专利权,是为了防止权利之间存在冲突。 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九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 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 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或已公开构成现有技术的,应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而不是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对在后专利申请(或专利) 进行审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 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两件专利申请或专利说明书的内容相同,但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同的,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同。例如,同一申请人提交的两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都记载了一种产品以及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其中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是该产品,另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是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应当认为要求保护的是不同的发明创造。应当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例如,权利要求中存在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其连续的数值范围与另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审查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专利申请,并且这两件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就这两件申请分别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相应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件申请均予以驳回。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不同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并且这两件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 其申请被视为撤回;协商不成,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件申请均予以驳回。在对一件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件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并且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驳回其专利申请。 但是,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并且申请人在申请时分别做出说明的,除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外,还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避免重复授权。因此,在对上述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如果该发明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申请人选择放弃已经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附交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此时,对那件符合授权条件、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发出授权通知书,并将放弃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转至有关审查部门,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上注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专利法第 9 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41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所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即两者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了相同的技术方案。有关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原则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 6.1。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了多个并列技术方案,则应当以各个技术方案为基准分别判断其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但如果并列选择概括的权利要求(如马库什权利要求)难以明确划分成多个具体并列技术方案时,则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来判断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权利要求涉及连续数值范围的,将该连续数值范围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考虑。1)两项权利要求相比,其中一项权利要求增加了技术特征,但该技术特征仅仅是另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方案所产生的必然结果。申请 1 的权利要求:一种血压计用袖带,包括:流体袋和挠性构件,该流体袋上具有从该流体袋的宽度方向上的侧端部延伸的挡止部,该挡止部从该侧端部向该挠性构件侧折弯的同时,在该挠性构件侧以不能移动的方式固定。申请 2 的权利要求:一种血压计用袖带,包括:流体袋和挠性构件,该流体袋上具有从该流体袋的宽度方向上的侧端部延伸的挡止部,该挡止部从该侧端部向该挠性构件侧折弯的同时,在该挠性构件侧以不能移动的方式固定,由此该流体袋被固定在该挠性构件上。上述权利要求中均记载了流体袋具有挡止部,挡止部从流体袋的宽度方向侧端部向挠性构件侧折弯,在该挠性构件侧固定。由于上述结构必然产生将流体袋固定在挠性构件上的效果,无论是否存在特征“由此该流体袋被固定在该挠性构件上”,其结果都是客观存在的。因此申请 2 的权利要求增加的该特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没有产生影响,二者实际是相同的技术方案,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 1 的权利要求:一种装置,包含 A、B、C 和 D。申请 2 的权利要求:一种装置,包含 A、B、C 和 D,该装置提高了数据采集准确率。虽然申请 2 的权利要求增加了效果特征“该装置提高了数据采集准确率”,但其声称的数据采集准确率高的效果仅仅是依赖于与申请 1 的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同结构实现的,具有这种效果特征并不意味着该装置有所改变,即这种效果特征没有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限定作用,从而认定这两项权利要求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2)两项产品权利要求相比,区别仅在于采用不同的用途来限定其主题,但该用途并没有对产品本身产生影响。申请 1 的权利要求:一种用于喝水的玻璃杯,其特征在于……申请 2 的权利要求:一种用于喝牛奶的玻璃杯,其特征在于……这两项权利要求的区别仅在于产品的用途不同,即分别为“喝水”和“喝牛奶”。由于用途的不同或者盛放东西的不同并没有使玻璃杯的结构或材质发生变化,因此该用途限定没有隐含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变化,二者实际保护了相同的技术方案,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3)虽然两项权利要求相比,存在描述方式不同的技术特征,但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确认上述描述方式不同的技术特征实际上必然是相同的。申请 1 的权利要求:一种水龙头,其包括……其中,两个进水口分别通过两个进水流道通向所述双向阀芯腔并与所述陶瓷阀芯的冷、热进水口相连接。申请 2 的权利要求:一种水龙头,其包括……其中,两个进水口分别通过两个进水流道通向所述陶瓷阀芯腔并与所述陶瓷阀芯的冷、热进水口相连接。对于申请 1 的权利要求,根据其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两个进水口只能通向陶瓷阀芯腔,即申请 1 的权利要求中的“两个进水口分别通过两个进水流道通向所述双向阀芯腔并且与所述陶瓷阀芯的冷、热进水口相连接”中的“所述双向阀芯腔”实质上应当是“陶瓷阀芯腔”,因此,申请 1 的权利要求与申请 2 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4)权利要求包含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其中部分技术方案与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同。申请 1 的权利要求 1:一种托盘,由托板和支撑立柱组成,托板为夹层板,其表面为薄木板或玻璃板,中间夹层为蜂窝芯。申请 2 的权利要求 1:一种托盘,由托板和支撑立柱组成,托板为夹层板,其表面为玻璃板,中间夹层为蜂窝芯。申请 1 的权利要求记载了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申请 2 的权利要求记载了其中一个技术方案,因此申请 1 的权利要求与申请 2 的权利要求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 1 的权利要求 2:根据权利要求 1 的托盘,其中托板厚度为 10~15.5mm或 25~30mm 或 42~47mm,且其表面为玻璃板。申请 2 的权利要求 2:根据权利要求 1 的托盘,其中托板厚度为 25~30mm。申请 1 的权利要求 2 记载了 3 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分别为托板厚度为 10~15.5mm 的托盘、托板厚度为 25~30mm 的托盘以及托板厚度为 42~47mm 的托盘。申请 2 的权利要求 2 记载了其中的一个技术方案,即托板厚度为 25~30mm 的托盘,因此申请 1 的权利要求 2 与申请 2 的权利要求 2 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1)两项产品权利要求相比,其中一项产品权利要求增加了方法特征,并且方法特征对产品起到限定作用。申请 1 的权利要求:三层结构的地板,由三种木板制成。申请 2 的权利要求:三层结构的地板,由三种木板拼接制成。两项权利要求相比,区别在于申请 2 的权利要求对“地板”增加了“拼接”的方法限定,因为用拼接方法生产出的地板与用其他方法制成的地板具有不同的结构,因此“拼接”对于申请 2 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起限定作用,二者是不同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2)两项方法权利要求相比,其中一项方法权利要求增加了产品特征,并且该产品特征对方法的实施起到限定作用。申请 1 的权利要求:一种燃气用塑料复合管带气抢修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对燃气管道的泄漏处进行旋转打磨;对打磨成型的磨槽进行注塑封焊;切下焊道处的燃气管道;在燃气管道的断口处装设连通燃气管道的三通管或短管。申请 2 的权利要求:一种燃气用塑料复合管带气抢修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是通过专用设备实现的,该专用设备包括环形轨道、滑车、轴向调整滑块、齿轮组件,包括如下步骤:对燃气管道的泄漏处进行旋转打磨;对打磨成型的磨槽进行注塑封焊;切下焊道处的燃气管道;在燃气管道的断口处装设连通燃气管道的三通管或短管。申请 2 的权利要求加入了设备特征,该方法是通过该专用设备实现的,该专用设备对于该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起限定作用,因而两者保护了不同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3)一项权利要求为难以划分成多个具体的并列技术方案的马库什权利要求,另一项权利要求为上述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优选技术方案。申请 1 的权利要求:一种通式(Ⅰ)的化合物,R 1 =COOH,NH 2 ……苯基,而 R 2 =Cl,SO 3 H,CH 3 ,……CH 2 CH 2 CH 3 。申请 1 的权利要求为马库什权利要求,其难以明确划分成多个具体的并列技术方案,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与申请 2 的权利要求保护了不同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4)两项权利要求均涉及连续的数值范围,数值范围有重叠;或者一项权利要求涉及连续的数值范围,另一项权利要求涉及其中一个端点值。申请 1 的权利要求:一种托板,其厚度为 25~30mm。申请 2 的权利要求:一种托板,其厚度为 27~32mm。申请 1 和申请 2 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托板,分别涉及一个连续的数值范围,均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因此两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不同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 1 的权利要求:一种托板,其厚度为 25~30mm。申请 2 的权利要求:一种托板,其厚度为 30mm。申请 1 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托板,涉及一个连续的数值范围,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因此与申请 2 的权利要求保护了不同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提出的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参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 6.2.1。在判断是否是同一申请人时应注意,申请人部分相同的不视为同一申请人。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专利申请,其中一件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参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 6.2.2。1)应当注意,通常只有当在审专利申请已满足其他授权条件时,审查员才可以发出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提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 9 条第 1 款规定的审查意见。但为节约程序,审查员也可以随其他审查意见一并指出本申请可能不符合专利法第 9 条第 1 款规定的问题,供申请人参考。此时不能在中国专利电子审批系统(以下简称 E 系统)中建立相应的关联关系。2)当需要审查申请人在申请时是否分别作出说明时,审查员应当分别核实申请人是否在申请日当天在发明专利请求书和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中都选中了同日提交了另一份申请的选项。申请日之后补交的说明,不予接受。3)当需要核实实用新型专利的相关信息时,审查员可以通过 E 系统的查询子系统来查看。(1)申请的申请日早于专利的申请日的,授予该申请专利权,以符合专利法第 9 条第 2 款的规定。因上述授权而造成的重复授权,可通过无效程序解决。(2)申请与专利的申请日相同的,对申请作授权处理,以符合专利法第 21 条对公正的要求。因上述授权而造成的重复授权,可通过无效程序解决。(3)申请与专利的申请日相同时,如果有证据表明申请的申请人与专利的专利权人的不同是因变更所致,则对该申请应当适用专利法第 9 条第 1 款,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该申请的申请人与专利的专利权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驳回该申请。对于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 9 条第 1 款的规定,且申请人既可以通过修改在审申请,也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克服此缺陷的,审查员可以参照如下方式撰写审查意见:本专利申请目前的权利要求 M 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ZL×××××××的权利要求 N 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 9 条第 1 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克服该缺陷:如果申请人选择放弃已经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而希望获得本申请的专利权,则应当在答复本通知书时,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作为意见陈述书的附件,并在意见陈述书中注明放弃的原因是为了克服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问题。修改本申请的权利要求 M,使其与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 N 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如果在本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申请人既未修改权利要求 M,也未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同时也未给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 M 与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 N 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充分理由,本申请将被驳回。对于可能造成重复授权的专利申请,如果申请人选择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来避免重复授权,在其已满足授权条件时,审查员应当在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中选中“进入放弃专利权的程序”复选框。此时,E 系统自动对该在审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建立关联关系。在对专利申请授权出案前,审查员应当点击避免重复授权项下的“确认”按钮,以便通知初审流程部启动放弃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程序。如果申请人未修改在审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也未提交合格的放弃专利权声明,同时也未提出有说服力的陈述意见,则审查员应当以该在审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 9 条第 1 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仅在意见陈述书中声明放弃专利权,但未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审查员应当以通知书或电话告知的方式要求申请人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