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已作出未生效时:
(1)侵权人可以以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对原生效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再审,请求撤销已作出但未执行的原审侵权判决、调解书。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审审查,并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2)在发生(1)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执行。
(3)在发生(2)的情况下,侵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反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2. 在涉案专利已被生效行政判决认定应当被宣告无效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生效后(包括在法定期限内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起诉后生效裁判未撤销该决定):
(1)侵权人可以以生效行政判决或无效决定为依据,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已作出但未执行的原审侵权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侵权人根据再审决定,可以请求申请终结执行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若专利权人已通过提供担保导致财产已被执行的,专利权人应当赔偿因继续执行给侵权人造成的损失。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撤销时:
(1)若侵权人已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为依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将会驳回其再审申请,原审判决、调解书继续履行。
(2)若侵权人在(1)的情况下,提供反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原审判决、调解书直接执行其反担保财产。二、实务建议
目前,我国在专利效力认定中实行的是“行政/司法”职权二分法,指的是专利权的“效力认定”与“侵权判定”由不同国家机关分别负责的做法。专利行政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的授予与确权,授予与确权行为接受司法监督;专利侵权诉讼时专利权的范围则由人民法院来判定。
因为分属不同的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对于个别案件在事实和法律认定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专利无效程序和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周期不同,若专利无效程序启动时间过于滞后,就有可能出现侵权判决已经生效,而专利无效程序尚未结束的情况,此时一旦侵权判决被强制执行,即便未来专利被无效成功,也无法适用执行回转程序。因此,笔者建议当事人在被诉专利侵权时,积极应对,及时分析现有局势。若侵权概率大而涉案专利不稳定,及时提起专利无效程序,避免出现损失。
来源:知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