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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上发布短视频“维权”?小心变“侵权”
来源:宿豫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9-26 14:35
简述
随着短视频的兴起一部手机、一个账号每个人随时随地都可以成为创作者通过发布短视频维权的方式也屡见不鲜但是发布短视频也要注意限度小心“维权”变“侵权”近日,宿迁互联网法庭审理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一起来看本期案例2024年5月,张某接受李某委托,为其办理委托事项并收取李某费用3万元。

随着短视频的兴起

一部手机、一个账号

每个人随时随地都可以成为创作者

通过发布短视频维权的方式

也屡见不鲜

但是

发布短视频也要注意限度

小心“维权”变“侵权”

近日,宿迁互联网法庭

审理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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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张某接受李某委托,为其办理委托事项并收取李某费用3万元。李某于次日解除委托,但张某仅返还2万元。双方沟通未果后,李某通过其抖音平台账号发布视频“维权”,视频内容多次陈述张某是骗子、骗取多人费用,并对张某进行贬损、侮辱。视频发布后,转发量近400次,评论700余条、点赞2000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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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认为李某发布的视频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侵害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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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综合李某发布视频的内容、配文以及评论区内容能够认定视频的指向对象系张某。李某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在抖音平台发布的视频属于对张某的负面评价,其未提供证据证实视频内容客观真实;主观上具有过错,视频内容对张某进行贬损、侮辱性陈述和评价,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被其他不特定人所知悉,导致张某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李某的侵权行为与张某名誉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李某行为已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李某在开庭审理前已删除涉案抖音视频,法院认为,赔礼道歉的范围应与侵权范围一致,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方式、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决李某在抖音平台公开发布向张某赔礼道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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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短视频平台的逐渐兴起,通过短视频维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名誉权的事件层出不穷。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既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约束,网络维权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网络视频传播具有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互动性强的特点,发布网络视频应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因一时情绪宣泄,从“维权”变“侵权。言论自由的边界,止于他人名誉权的起点。公民发布造成他人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的不当、失实的网络言论,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将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甚至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的人格权在网络空间同样受法律保护。我们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尊重他人,理性表达,谨言慎行,遇到纠纷时也要采取合理合法方式处理,切勿动辄通过公共平台宣泄个人不良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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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