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例如,权利要求1:一种汽车驾驶控制方法,…。权利要求主体限定了收集数据、处理数据以及反馈数据的一系列步骤,但是却没有限定控制器之类的“执行者”,亦没有记载被控制执行相应功能的元件。审查员提出权项缺乏完整意义的限定,也就是说权利要求主体没有体现出前序中所反映的“控制”含义。又例如“一种二氧化钛量子点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主体除了限定了制备所述量子点的步骤之外,还限定了对制备得到的量子点的“后处理”步骤,即与其它材料的进一步反应。审查员则可能针对这种情况指出有不清楚问题,或认为“后处理”步骤没有对发明主题起到限定作用。在确认清楚申请的技术方案之后,可以通过修改前序或主体的方式来规避或克服这类缺陷。出于修改不引入新内容(new matter)的考虑,建议在申请之前提前调整中文和翻译。
情形三:权利要求主体未明确引用前序包含的一些内容
例如,权利要求1:一种电动轮前轴独立驱动汽车差动协同主动转向系统的控制方法,…。权项的主体部分包含与汽车相关的术语和表述,如“车辆行驶状态”,“驱动轮”,但并没有对“电动轮前轴独立驱动汽车”的直接引用。这部分内容可能被解释为预期目的或用途。尽管未被明确或直接引用,如果基于发明整体考虑,这部分内容确实限制了发明主题的结构,仍然可能被认为具有限定作用。此时,建议根据申请文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与申请人的沟通来判断这部分是否为发明人意图保护的内容,或者是否有助于建立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从而确定做出什么样的修改。
在专利申请的审查阶段,也有过这样的答辩经验:争辩前序中的预期用途能够作为区别现有技术的基础,从而为可专利性作出贡献,结合的论点是Discovering source/cause of a problem is part of "as a whole" inquiry,答辩结果是授予了该申请专利权。类似地,视案件本身情况,还可以争辩前序是否对可专利性构成clear reliance。
情形四:必要的前序内容被认为没有限定作用
例如,权利要求1:一种抗感染抗肿瘤的粘膜免疫制剂,…。该产品权利要求的前序包括“粘膜”免疫制剂的内容,根据权利要求的主体部分限定了制剂的组成,但是没有记载与“粘膜”相关联的描述。但申请人想保护的发明是一种经由粘膜途径施用的产品,这是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的一个重要区别特征,对发明的保护范围有大的影响。然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审查时则认为前序的“粘膜”应被解释为仅仅是预期用途,并且权利要求主体没有限定与此相关的内容,因此“粘膜”被认为对专利保护范围没有限定作用。此时,需要在权利要求的主体部分明确限定与“粘膜”相关的必要内容,但要注意使用合适的撰写语言,从而避免被认为对产品主题不具有限定作用。
实践中,基于中国优先权文件,通常通过巴黎公约或PCT途径向USPTO提交专利申请。其中,基于一份PCT国际申请文件,还可以选择依据美国35 U.S.C. 111 (a)条款在美国提出延续申请或部分延续申请(即旁路申请)。在准备一份美国新申请时,可以根据需要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表现出的撰写问题做出适当的修改和调整,当然,包括对权利要求前序的修改和调整。借此,希望可以为申请阶段的授予专利权,乃至将来的潜在无效和侵权诉讼做一些预先优化的工作。
来源: IPRda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