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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小区药效试验点数要求及注意事项
来源:网联登记咨询   发布时间:2025-07-16 09:12
简述
化学信息物质类产品;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如储存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提供2地的药效试验报告。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或局部发生的病虫草害;列入《用药短缺特色小宗作物名录》(2019版)中的靶标对象;在非耕地、果园使用的灭生除草用药;在春小麦田、春玉米田(东北地区)、春大豆田(东北地区)、春油菜田登记的除草剂;林业用药。

化学信息物质类产品;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如储存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提供2地的药效试验报告。


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或局部发生的病虫草害;列入《用药短缺特色小宗作物名录》(2019版)中的靶标对象;在非耕地、果园使用的灭生除草用药;在春小麦田、春玉米田(东北地区)、春大豆田(东北地区)、春油菜田登记的除草剂;林业用药。提供3地的药效试验报告。


杀虫剂、杀菌剂农药产品;登记冬小麦田、夏玉米田、夏大豆田、冬油菜田的除草剂产品。提供4地的药效试验报告。


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产品,需要提供5地的药效试验报告。


登记小麦田、玉米田、大豆田、油菜田的除草剂,应提供2地春季和3地其他栽培型共5地的药效试验报告。


涉及“四新”(新农药、新混配、新使用方法、新使用范围)的农药产品,需要提交2年多地(省级行政地区)的药效试验资料。


生物化学农药、植物源农药和微生物农药可在1年内完成所有试验(空间换时间)。试验布局需符合《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要求。可在同一区域内选择不同省份的资质单位完成试验。


化学信息物质类产品可用大区试验代替小区药效试验。进行2年2地或1年4地的田间试验。


化学信息素类产品中的性引诱剂类产品田间药效试验可不设对照药剂。


不同年份、不同区域试验的设计原则上应统一;同一区域试验应在同一试验单位完成,特殊情况在申请资料中书面说明。


对试验开展时间超过5年的,原则上应补充1年田间药效试验报告,或提供靶标抗药性发生发展的相关数据资料,说明使用剂量和技术的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