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惩罚性赔偿的起算日及是否应分段计算。
可以作为专利侵权纠纷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时间尚短,而侵权行为跨越2021年1月1日前后的可能性很高,此时就应当注意,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对于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的行为,一般认为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即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应考虑2021年1月1日之后的侵权行为。
2. 罚性赔偿应由原告明确请求,并且应当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如(2021)粤73知民初559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在起诉时主张10万元经济损失的赔偿,而在诉讼中以60万元为计算基数,主张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但赔偿总额仍然坚持以10万元诉讼请求为限。对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明确指出“此种原告主张的赔偿额远低于计算基数的情形,若依据填平原则适用酌定的补偿性赔偿已足以实现对原告的救济,则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
综上,专利侵权纠纷中,权利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当主张惩罚性赔偿,在主张的同时应注意积极举证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或许可费以及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相关证据,从而有效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以及其倍数的考虑的因素。使权利人在获得权利人损失或侵权获利等相应救济的同时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方式使侵权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以遏制重复、恶意侵权行为。
文章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