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解决专利质量问题需要同时满足“技术基本指标”和“法律指标”。也就是说,首先,技术含量要满足申请专利的基本要求,即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其次,要把专利“写好”,在撰写时要考虑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保护强度,以及侵权可判定性。
而解决专利价值问题则需要在满足专利质量指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技术进阶指标”或“经济指标”。换句话说,在高质量的基础上,技术层面更进一步(如技术具有先进性、成熟度高、不可替代、应用前景好等),亦或者经济层面将专利“用好”(如专利商品竞争力高;专利转让、许可、质押效益好;实现了攻击、防御、提升影响力等战略目标)的专利则可视为高价值专利。
三、所以高价值专利可培育吗?
明晰了高价值专利产生的背景及目的,以及高价值专利的应有之义与衡量指标后,笔者将视角拉回到最初的那个问题“高价值专利真的能培育出来吗?”。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现在的观点是“能”。实际上,“培育高价值专利”本质上就是“解决专利质量和价值问题”。再次回归到高价值专利的衡量指标,其实不难发现,在技术含量一定的情况下,只要尽可能把专利写好、用好,就可以让专利的质量和价值有所提升,就可以通过解决问题和事前干预的方式来实现“产出高价值专利”的目标。而要把专利写好、用好,则需要技术创新主体和专利服务机构的共同努力。
最后,笔者还有一则心路变化历程想分享。在文章最开头,笔者说过“时至今日,笔者仍不敢对高价值专利可判定和可培育这两点妄下定论”。虽然本文最终得出的结论是“高价值专利能培育出来”,但该结论其实更侧重于过程论和问题解决的视角。若从结果论角度出发,可能“高价值专利”只有那些在诉讼中处于不败之地、在保护期内取得高效益的专利才算吧。在早期,其实笔者对于高价值专利的考量也更偏结果论,但随着思考的不断深入,笔者认识到高价值专利背后承载更多的其实是“解决问题的急切需求”和“朝向高价值目标前进所做出的的努力”。基于此,笔者相信且认为高价值专利可培育,所以,正在看此篇文章的大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