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申请是指针对某些发明创造或技术秘密进行的保护措施,以防止其被未经授权的人或组织获取、使用或披露。
在中国,保密申请主要分为两种情况:涉及国防利益的国防专利和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普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其中,涉及国防利益的国防专利需要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
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需要保密的发明或者实用专利,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和审查。
01 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由国防专利局进行审查,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根据国防专利局的审查意见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并委托国防专利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国防专利的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02 国防专利机构设立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国防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工作。
03 需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国防专利和办理其他国防专制事务的,应当委托国防专利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办理国防专利申请和其他国防专利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04 国防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国防专利机构规定的要求和统一格式撰写申请文件,并亲自送交或者经过机要通信以及其他保密方式传交国防专利机构,不得按普通函件邮寄。
05 国防专利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时,可以对其国防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06 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经批准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个人转让。禁止向国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内的外国人和外国机构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
①申请人提出保密请求:申请人认为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除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上提出保密的请求,其申请文件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申请人也可以在发明专利申请作好公布准备之前,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好授权公告准备之前,提出保密请求。
②专利局自行进行的保密确定:分类审查员在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分类时,应当将发明内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但申请人未提出保密请求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挑选出来。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保密专利申请不予公布,实质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书。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按照与一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并发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保密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仅公布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出解密请求:保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保密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书面提出解密请求。
②专利局定期解密:专利局每两年对保密专利申请(或者专利)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解密。
③解密后的处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解密后,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按照一般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管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解密后,应当进行解密公告、出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并按照一般专利进行管理。
④解密国防专利的接收和处理:专利局接收国防知识产权局移交的解密国防专利后,应当及时对该专利进行解密公告、出版发明专利单行本,并将该专利转为一般专利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