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成分含量:
一般由标明含量和允许波动范围组成;微生物农药制剂规定最低含量;植物源农药制剂允许波动范围±25%,但对于植物源原药制成的制剂,含量波动范围按化学农药规定执行。
2.相关杂质含量:
一般按照所用原药(母药)中相关杂质限量折算,因制剂加工导致相关杂质含量增加的,可适当放宽限量范围,但须提供支持性数据;对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规定限量的,可从其规定,也可优于其规定。
对于实测结果是未检出的相关杂质,原则上也要规定限量,但对于低含量(≤1%)制剂可不规定。
3.其他限制性组分含量:
含安全剂、稳定剂、增效剂等其他限制性组分的产品,其含量应由标明含量和允许波动范围组成,其允许波动范围参照化学农药制剂要求。
4.水分:
粉剂、可分散片剂、颗粒剂、可溶粉剂、可溶粒剂、可溶片剂、可湿性粉剂的水分含量一般应不大于3.0%;超低容量液剂、乳油的水分含量一般不大于0.5%;气雾剂的水分含量一般不大于0.15%(醇基、水基气雾剂可不规定此项指标);蚊香的水分含量一般不大于10%,其他剂型的水分含量依据产品特性确定。
5.干筛试验:
6.湿筛试验:
7.悬浮率:
可湿性粉剂的悬浮率一般应不低于70%,悬浮剂、种子处理悬浮剂的悬浮率一般应不低于80%,其他有关剂型的悬浮率一般应不低于75%。
8.持久起泡性:
9.粒度范围:
最大粒径与最小粒径之比应不超过4:1,且在指定粒径范围内的量一般应不低于85%。
10.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