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康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山东康乔生物”)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终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 1237 号)。法院维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责令安徽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山东康乔专利产品“环己螨酯” 的相关行为,并赔偿山东康乔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
据了解,此次涉案专利为山东康乔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一种有机硫类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专利号:ZL202110831212.4),其核心化合物“环己螨酯”是山东康乔历经多年攻关取得的科研成果。
法院审理查明,安徽某公司对外宣称其生产销售的“卵螨专用助剂”为“中草药提取”“天然植物制剂”,并以“源头厂家”名义进行市场推广。经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证实,该产品中非法添加了山东康乔享有专利权的“环己螨酯”成分。
针对被告安徽某公司提出的“无化工生产能力,仅从事中药提取加工”的抗辩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被告以“中药产品”为幌子,实际销售含有涉案专利成分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直接专利侵权。
此次判决明确强调,以“隐性添加”核心专利成分、“伪装概念”宣传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无法逃脱法律制裁。
山东康乔相关人员表示,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公司将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各类侵权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通过法律手段坚决捍卫创新成果,并推动农化行业向高质量、规范化方向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