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审查:
①资料的完整性审查。根据产品申报的登记类别,对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检查药效资料项目是否齐全。
②资料的有效性审查。试验地点是否符合《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要求、试验单位是否具备试验资质、试验报告是否签字盖章、试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技术审查:区分不同的试验项目进行说明。
室内生物活性测定试验。依据行业标准的要求,审查供试靶标的种类、数量、试验方法、试验结论的科学、合理性等。审查混剂配方及筛选试验结果是否与其混配目的相符,配方筛选试验结果是否表现为加成或增效作用。常见的否决案例情况:
①有效成分对防治对象无活性。如:氯虫苯甲酰胺·噻虫胺,用于防治水稻飞虱;
②混配制剂中某有效成分对防治靶标的活性较低,配方不合理;
③室内配方筛选试验结果与其另外一个相同成分混配产品的试验数据相同;
④某有效成分已被证明对某防治靶标无效或防效低,但提交的室内配方筛选报告显示该有效成分对靶标有较高活性,与药剂特性不符;
⑤产品登记配比不在室内配方筛选试验设计验证的各组配比中;
⑥配方筛选报告没有根据混配目的选择供试靶标;
⑦室内生物活性测定采用的试虫虫态与试虫处理方法、结果调查时间等不匹配。
室内作物安全性试验。确认安全施药时期、方式、剂量范围和选择性指数,审查其对作物生长发育、产量和品质的影响,对不同作物品种的安全性等。常见的否决案例情况:
①首次申请在某作物上登记,未提交对作物安全性报告;
②种子处理产品,未提供安全性试验报告;
③选用的作物品种不符合准则要求。
田间药效试验。根据申请药剂的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及靶标生物的特点等,重点审查药剂的有效性,包括试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施药时期及施药方法是否合理,与对照处理(对照药剂和空白对照)比较得出的结果是否准确、科学等。常见的否决案例情况:
①药剂对靶标的防治效果与药剂本身具有的特点存在较大差异;
②田间药效试验对照药剂为企业自己配制、未登记的单剂产品,未使用当地常用且已登记的药剂作为对照药剂;
③作用机理相同的两种农药有效成分混配,易产生交互抗性,混配不合理。如:甲基二磺隆+双氟磺草胺+氟唑磺隆、硝磺草酮+苯唑草酮、2甲4氯+砜嘧磺隆+烟嘧磺隆;
④混配制剂中单剂用药量远高于已登记的单剂产品的用药量,安全性风险高;
⑤产品涉及新使用方法,提供的试验报告对具体施药环节描述不详细,无法确保药剂科学使用及指导农业生产;
⑥试验方案不统一,不同试验点施药方式、次数及施药间隔时间差别较大,依据试验资料难以确定安全用药时间;
⑦对照药剂用药时期不明确,与其登记推荐的用药技术不符;
⑧多地或者同一个地点不同年份药效报告的原始数据雷同,或和其他申请人相同产品的数据高度雷同。
⑨混配产品中单剂用药量高于对照药剂,防效低于对照药剂,混配不合理。
抗性风险评估资料。重点进行其合理性及可操作性的审查评价。常见的否决案例情况:登记的防治对象为新防治对象,未提交抗性风险评估资料;作用机制相同的药剂混配,未提供有效成分交互抗性风险的相关试验报告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