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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敲诈勒索案一审判决书解读
来源:中国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19-10-10 16:35
简述
2019年9月30日,此前广受知识产权界关注的“专利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两名被告人被判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两年。 该案上海浦东新区审理,第一次庭审(利用专利进行敲诈勒索案开庭审理情况)。

2019年9月30日,此前广受知识产权界关注的“专利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两名被告人被判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两年。

 

该案上海浦东新区审理,第一次庭审(利用专利进行敲诈勒索案开庭审理情况)和第二次庭审(利用专利“敲诈勒索”拟上市公司案第二次庭审情况)笔者都去旁听了,也写了相关的评论利用专利“敲诈勒索”?专利纠纷应慎用刑法知识产权诉讼与“敲诈勒索”。第一次庭审是在2018年11月20日,到现在快一年时间了,可见法院在这个案子上的纠结。法院选择在9月30日国庆前夕宣判,可能真的不想大家过多关注这起案件。

 

但该案的影响太大,国内外的同行都在焦急地等待判决书。因为该案的情况着实让专利从业人员“眼前一亮”,大家担心以后拿着授权的专利去维权,还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吓得瑟瑟发抖。如果这样的话,整个专利保护系统的基础就会塌陷。

现在从一审判决来看,情况比预想的稍微好一点,至少如下几点得到认同:

合法有效的专利,缺乏相应证据表明专利权人“系通过抄袭、骗取、窃取等非法手段取得这些专利权,难以确认行为人的行为系假借专利诉讼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

 

拿着自己手上授权有效的专利去维权,即使对方正在IPO时期,也是合理合法的,不能因为“提起诉讼或协商的时间点系相关单位处于准备上市或者融资的敏感节点”,就认定“对涉案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相关单位同意支付专利权人款项,不能证实为是“由于受到胁迫,意志遭受控制下的行为,不能排除为了宁事息人、诉讼成本等因素考量下私法自治行为存在的可能”。

 

通俗地说就是:

第一、  只要是授权有效的专利,检察机关没有资格说这是抄袭、窃取的“垃圾专利”,是授权有效的专利就有合法维权的基础;


第二、  专利在手里,想什么时候起诉就什么时候起诉,而不用管对方是谁,正在干什么,哪怕他们正在IPO;


第三、  对方即使由于担心诉讼成本、或者害怕影响上市等原因付钱也不能当然认定为受到胁迫(换句话说,即使对方认为不侵权,但是专利权人利用对方怕麻烦,想给钱息事宁人的心理拿到钱款也是合法的)。

 

所以说,本案的被告人先前的专利维权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收取的专利许可费也是正当的。被告人被判敲诈勒索是因为一份倒签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权人在第一次与被许可人达成许可协议时,被许可人同意支付80万人民币许可费,条件是专利权人名下的所有专利都要许可给被许可人。但是被许可人支付50万人民币之后还在无效专利权人的专利,这样被告人觉得很气愤,所以“虚构”了独占许可合同,倒签了独占许可合同的日期,来抗辩与被许可人签订的普通许可合同,告诉被许可人还有一件专利在签订次许可协议之前已经独占许可给第三方了,然后指示第三方(还是被告人控制的企业)从被许可人索要许可费(金额80万人民币,被许可人实际支付10万人民币)。

 

所以敲诈勒索的问题就出在了这个倒签合同后获得的10万人民币。

但这里面有几个问题从判决书看不到答案。

 

一是被许可人在签订许可协议之后继续无效专利权人的专利是否属于违约行为?当时双方第一次的许可协议是否约定了签订许可协议之后,被许可人不得再无效专利权人的专利?如果是被许可人违约,那么专利权人实际上根本不需要将专利独占许可给第三方起诉,自己就可以起诉了,也就不存在需要倒签的问题。

 

二是倒签独占许可合同是否违法?倒签合同本身并不必然违法,在买卖合同中经常存在倒签的现象,双方做了好长时间生意之后才因为某种原因签订合同,将日期设定为先前约定的时期。那么专利许可合同是否只要双方都同意就可以倒签在约定的时期?

 

三是利用第三方的专利在上市期间向证监会举报、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是否能够认定为胁迫?既然法院在论述专利权人其他专利维权行为定性时,认为不能证实为是“由于受到胁迫,意志遭受控制下的行为,不能排除为了宁事息人、诉讼成本等因素考量下私法自治行为存在的可能”。与此处认定为胁迫有何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