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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自审农药登记申请资料中的毒理学部分?
来源: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22-03-29 08:16
简述
农药登记管理非常注重人类健康和环境生态的保护,申请农药登记所提交的毒理学资料对于判定因农药使用对人类健康产生的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主要经济体均要求农药登记时提供全面的毒理学资料。

农药登记管理非常注重人类健康和环境生态的保护,申请农药登记所提交的毒理学资料对于判定因农药使用对人类健康产生的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主要经济体均要求农药登记时提供全面的毒理学资料。


我国农药登记毒理学资料主要包括急性毒性、重复染毒毒性、特殊毒性、代谢和毒物动力学、微生物致病性和暴露量测试等几类试验项目。有些毒理学试验项目费用高、周期长,一旦出现问题会给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因此,农药登记从业人员提升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对毒理学试验报告自审尤为重要。编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将有关认识分享如下。


我国农药登记毒理学部分主要包括哪些试验项目?





1.急性毒性试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急性吸入毒性试验、眼睛刺激性试验、皮肤刺激性试验、皮肤致敏性试验;


2.重复染毒毒性试验: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亚慢(急)性经皮毒性试验、亚慢(急)性吸入毒性试验、慢性毒性试验;


3.特殊毒性试验:神经毒性试验(急性神经毒性、迟发性神经)、内分泌干扰作用试验、致突变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畸性试验、致癌性试验;


4.代谢与毒物动力学试验;


5.微生物致病性试验:急性经口致病性试验、急性经呼吸道致病性试验、急性注射致病性试验、细胞培养试验;


6.暴露量测试试验:家用卫生杀虫剂暴露量测试试验、田间施药者暴露量测试试验。


国际上农药登记对毒理学资料的要求、评价方式。


1、中国。当前,我国现行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在毒理学资料要求方面基本已经达到国际发达国家的农药登记管理水平。相比之前的登记政策,毒理学登记资料要求已变得非常高,登记评审的门槛也越来越高,增加了相关杂质和主要代谢及降解物毒性资料、暴露量试验及健康风险评估等资料


农药登记毒理试验必须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使我国的农药安全评价体系与国际接轨。


2、FAO和WHO
FAO和WHO是涉及全球农药领域国际标准制定的国际组织,其出台的规定和指南考虑了大部分国家、地区的情形,对农药登记毒理学资料要求相对较少、粗放,更侧重如何加强管理。


3、OECD。
OECD指出化学农药登记必须提供毒理学数据,但对具体毒理学试验项目没有作出规定,要求宽泛,对微生物农药登记毒理学资料提出了较为详细的要求。


微生物原药登记要求急性毒性、细胞培养、基因毒性、代谢物毒性、短期毒性、致病及易染性、急救措施和医学处理、哺乳动物毒性总结和评估、已有负面影响报告等,依据以上信息总结其对人群可能的危害以及生产、试验过程中职业健康监控报告。


对微生物农药制剂登记毒性数据要求较少,主要有急性毒性、皮肤敏感、施药者和旁观者暴露,并总结评估对人群健康的影响。


4、欧盟。
欧盟对农药登记毒理学资料要求按化学农药和微生物农药来划分。化学农药原药要求动物代谢研究、急性毒性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基因突变试验、慢性试验、生殖试验、神经毒性试验、医学资料及对哺乳动物毒性的总结和全面评价等。


化学农药制剂要求急性毒性试验及混剂补充试验、接触毒性资料、经皮吸收及可获得的惰性物质的毒性资料等。


微生物农药登记毒性评估采用分级方法,一级毒理学信息针对所有微生物农药,如果I级毒理学信息显示对人群健康具有负面影响,则必须开展II级毒理学研究。


I级毒理学资料要求农药基本试验(急性毒性、致病性、传染性、基因毒性、细胞培养、短期毒性和致病性、急救措施、医学处理等);II级毒理学资料要求特殊毒性、致病和传染性研究、活体细胞体内研究、基因毒性-生殖细胞体内研究、哺乳动物细胞毒性、总结和总体评估等。


如何自审登记申请资料中的毒理学资料?





形式审查:


1.全面审核资料的完整性,根据产品申报的登记类别,对照资料要求,检查毒理学试验资料项目是否齐全。


2.试验单位是否具备试验资质。


3.试验报告是否缺少签字盖章。


4.试验期间样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5.样品生产日期、封样号、批号等是否矛盾。


6.产品的基本信息如外观、pH值等与理化报告是否矛盾。


7.试验报告是否缺页、缺项。


技术审查:


1.审查试验的设计、方法、观察和检查指标等是否符合准则的要求和产品特性,不得出现可能影响试验评价的偏差或信息缺失。


2.试验结果是否和国际权威数据差异大,是否出现特殊毒性。


3.未提供的项目是否提供减免说明,减免说明是否依据充分。


学习否决案例提高审查水平。根据日常工作,现分享一些否决情况:


1.颗粒剂产品组成显示以河沙为载体,且有效成分难溶于水,但经口、吸入等试验中以水为溶媒,搅拌获得稳定均一的受试物,未研磨。


2.急性眼睛刺激试验报告仅观察至14天,观察时间不符合准则要求。


3.大鼠急性吸入试验报告中缺少吸入染毒进气流速、进样流速、柜内温度、湿度、氧浓度等相关数据。


4.毒理学试验报告中描述试验样品的PH值同其他报告存在较大差异。


5.报告结论未明确或未得出试验要求的结论,如原药大鼠致畸性试验中,低中高剂量组均可引起胎鼠骨化延迟,特别是颅骨骨化延迟,未得出受试物对胚胎发育毒性的NOAEL,不能排除受试物对胚胎胎仔骨骼发育的影响;两代繁殖毒性试验中亲代毒性、仔代毒性和繁殖毒性的NOAEL和LOAEL结论不明确。


6.原药缺少主要代谢物的毒理学资料或代谢物的毒理学试验未注重与原药剂量设置的关联性。


7.健康风险评估报告:减免申请的理由不充分;危害评估采用的毒理学数据未使用已有更新的文件或者权威数据、未按相应暴露途径选择数据、有吸入浓度不采用、无理由或不恰当理由而降低不确定系数;


暴露场景选择不当、喷雾施药未采用我国发布的参数、施药面积与器械不匹配、经皮吸收率来源不明、所参考的国外评估方法或模型背景和参数不明、暴露量计算错误。


8.试验报告显示设计浓度和实测浓度有差异,但未分析实测浓度与设计浓度差异的原因,未描述实测浓度的计算或折算过程。


9.为降低暴露风险,刻意减少每日作业面积。


10.有多重施药方式可能的产品,暴露量计算模型选择不全。


来源: 科发伟业 农药登记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