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审查:
1.全面审核资料的完整性,根据产品申报的登记类别,对照资料要求,检查毒理学试验资料项目是否齐全。
2.试验单位是否具备试验资质。
3.试验报告是否缺少签字盖章。
4.试验期间样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5.样品生产日期、封样号、批号等是否矛盾。
6.产品的基本信息如外观、pH值等与理化报告是否矛盾。
7.试验报告是否缺页、缺项。
技术审查:
1.审查试验的设计、方法、观察和检查指标等是否符合准则的要求和产品特性,不得出现可能影响试验评价的偏差或信息缺失。
2.试验结果是否和国际权威数据差异大,是否出现特殊毒性。
3.未提供的项目是否提供减免说明,减免说明是否依据充分。
学习否决案例提高审查水平。根据日常工作,现分享一些否决情况:
1.颗粒剂产品组成显示以河沙为载体,且有效成分难溶于水,但经口、吸入等试验中以水为溶媒,搅拌获得稳定均一的受试物,未研磨。
2.急性眼睛刺激试验报告仅观察至14天,观察时间不符合准则要求。
3.大鼠急性吸入试验报告中缺少吸入染毒进气流速、进样流速、柜内温度、湿度、氧浓度等相关数据。
4.毒理学试验报告中描述试验样品的PH值同其他报告存在较大差异。
5.报告结论未明确或未得出试验要求的结论,如原药大鼠致畸性试验中,低中高剂量组均可引起胎鼠骨化延迟,特别是颅骨骨化延迟,未得出受试物对胚胎发育毒性的NOAEL,不能排除受试物对胚胎胎仔骨骼发育的影响;两代繁殖毒性试验中亲代毒性、仔代毒性和繁殖毒性的NOAEL和LOAEL结论不明确。
6.原药缺少主要代谢物的毒理学资料或代谢物的毒理学试验未注重与原药剂量设置的关联性。
7.健康风险评估报告:减免申请的理由不充分;危害评估采用的毒理学数据未使用已有更新的文件或者权威数据、未按相应暴露途径选择数据、有吸入浓度不采用、无理由或不恰当理由而降低不确定系数;
暴露场景选择不当、喷雾施药未采用我国发布的参数、施药面积与器械不匹配、经皮吸收率来源不明、所参考的国外评估方法或模型背景和参数不明、暴露量计算错误。
8.试验报告显示设计浓度和实测浓度有差异,但未分析实测浓度与设计浓度差异的原因,未描述实测浓度的计算或折算过程。
9.为降低暴露风险,刻意减少每日作业面积。
10.有多重施药方式可能的产品,暴露量计算模型选择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