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列入禁用名单中的农药不允许登记,列入限用农药名单的农药不允许登记在规定的相关作物或区域。
2.不允许同一申请人申请有效成分和使用范围相同、配比不同的混配制剂,但有效成分配比相同、总含量不同的混配制剂除外。
3.不允许以常规喷粉方式使用的粉剂产品。
4.不允许医用抗生素用作农药, 如硫酸链霉素、盐酸四环素、链霉素等不允许登记为农药。
5.不允许在城市或森林上使用的D型肉毒毒素。
6.原则上不允许氟虫腈制剂登记(但以饵剂、粉剂等不经过稀释使用的家用卫生杀虫剂除外)。
7.不批准环戊烯丙菊酯用作卫生杀虫剂的登记。
8.不批准五氯酚钠用作农药登记。
9.不允许吡唑醚菌酯、虫螨腈、三苯基乙酸锡、氟啶脲、氟铃脲、杀铃脲、氟虫脲、灭幼脲、伏虫隆、拟除虫菊酯类在水稻上的登记,但风险评估表明风险可接受的除外。
10.原则上不批准化学农药与植物源农药混配。
11.原则上不同意化学农药与微生物农药的混配制剂产品登记,除非提供的资料表明有其充分的合理性。
12.除种子处理剂外,不允许杀虫剂与杀菌剂混配。
13.原则上不批准以扩大防治为目的的杀虫剂混配或杀菌剂混配。
14.不批准除草剂与其他类别药剂混配。
15.原则上不批准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或者杀菌剂混配。
16.对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杀菌剂混配的种子处理剂, 从严审查。
17.原则上不允许相同作用机理的药剂混配。
18.原则上不允许对申请登记的靶标联合作用为拮抗的,农林用杀虫剂不增效的产品登记。
19.不批准农药登记的化合物:
五氯酚钠、多硫化钡、腐殖酸、硫酸四氨络合锌、硫酸锌、高锰酸钾、过氧化氢(双氧水)、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铵、氧化钙、菲啶毒清、二氧化氯、乙酸(醋酸)。
20.不允许既可用于食用作物,又可用于观赏花卉、草坪、非耕地和林业等非食用作物或场所的农药产品,首次登记在非食用作物或场所。
21.不批准无警戒色的种衣剂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