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农药登记的发展阶段和演变过程
纵观我国农药登记的发展历程,依据农药登记的法规体系建设,大致可将农药登记分为以下4个阶段。
起步实施阶段:1982—1996年。从1982年实施农药登记制度开始,到1997年国务院颁布《农药管理条例》,农药企业已开始陆续申办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也比较简单,并不要求提供规范的药效试验报告,有的仅提供了基层推广单位的示范报告。此阶段最显著的特点是,农药企业办理农药登记不是一种强制性要求,更没有不办理农药登记的处罚性措施,市场监管只能按一般产品对假劣产品进行监管。正是由于我国农药管理缺乏强制性的管理要求,我国开始起草制定农药管理相关法规。
步入正轨阶段:1997—2007年。1997年5月8日,国务院颁布《农药管理条例》,我国正式确立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将我国农药登记分为药效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3个阶段。药效试验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临时登记证的有效期为1年,可以连续续展3次,正式登记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续展。原农业部组建全国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委员由17名成员组成,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采取投票方式决定评审结果,超过2/3的委员同意登记的为产品通过评审。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原农业部、工信部、卫生部等推荐的35名委员组成,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或两次会议,负责申请正式登记的新农药的评审,以协商同意的方式为通过评审。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2001年我国修订了《农药管理条例》,明确新农药登记实施6年资料保护措施。
逐步规范阶段:2008—2016年。以2007年底原农业部颁布或修订新的《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等登记管理六项新规定为标志,农药登记管理进入逐步规范发展的阶段。
自2008年起,农药临时产品登记清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临时登记产品数量与正式登记产品数量倒挂现象得到遏制。为推进电子化审批,自2010年6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农药登记网上申请和审批,起初在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安徽等六省市开展网上审批试点,之后扩大到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陕西、重庆、四川、湖南等8个省市,实施范围涵盖14个省份。同时,农药登记实施集中受理,由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统一受理。
2014年1月1日起,我国建立农药登记公示制度,对拟批准的临时登记、分装登记、正式登记产品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毒性、作物、防治对象、原药来源、受理编号和受理时间等。通过实施公示制度,进一步增强了登记审批的公信力,提高了登记审批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015年9月,我国开始推行农药登记“集中评审”制度,把新农药试验、临时登记、正式登记、变更登记等事项全部纳入管理范围,把原来分散在不同评审场所的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等资料评审集中在一个场所进行,有效解决了以往评审时间长、效率低、资料散乱难找的问题,进一步增强了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了登记评审的质量、效率和公正性。
更加科学严格阶段:2017年至今。2017年6月1日,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开始实施;2017年8月1日,《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等5个配套规章颁布施行;2017年11月1日,修订后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开始实施,以此为标志,农药登记管理进入更加科学和严格的发展阶段。
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管理体制进行了较大调整,包括集中由农业部的一个部门负责管理,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加大处罚力度等;取消了临时登记、分装登记及田间试验,增设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许可。修订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进一步提高了登记门槛,并全面引入风险评估手段。将对我国保障人畜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农药健康规范发展,产生深远而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