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将符合单一性的多个案件合并以节约成本
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规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例如,申请人在同一个发明构思下,先后申请了三个案子A、B和C分别保护的是某产品的配方、制备方法及其使用方法。如果这三个案件后期陆续提实质审查,则需要缴纳三份实质审查费。且如果后续A、B、C陆续被授权时,则每年还需要缴纳三个案件的年费。
出现上述情况时,为了达到节约成本的考虑,申请人可以在A、B和C申请的一年内,以与A、B和C相同主题提出一个案件D,分别向A、B和C提出国内优先权请求。则按照优先权的制度,则A、B和C会被视为撤回,只保留一件申请D,后续的审查和授权只需要维护一个案件的费用即可。
(4)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和调整
如果在先申请中,技术方案记载的很详细清楚,但是撰写上有很多形式问题,比如语言逻辑性错误,技术术语不统一,实施例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也可以通过优先权进行调整和修改。
或者是申请文件中遗漏了一些附图或者实验数据。为了避免后续审查时发出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在后提出一个新的案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并将附图或者实验数据补充到在后申请中。
或者是由于递交仓促,布局不合理,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间内,提出新申请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并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的布局。因为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优先权,即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地记载在上述在先申请的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包括摘要)中。
因此,原则上,只要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有记载的内容,都可以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中进行重新的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