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制度的特点及专利保护类型
韩国于1908年制定并公布了《特许令》(专利令),直接引进并适用日本的法律体系。于1946年设立特许院并制定了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特许法》。1961年至1963年,韩国大幅修订《特许法》,将其分离成三种独立的法律,《特许法》、《实用新案法》和《意匠法》,对应保护的三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各种法有相应的施行令和施行规则。1976年韩国《政府组织法》修订后,1977年韩国特许院改设为特许厅,隶属产业资源部管辖,负责专利和商标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事宜。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由特许厅的同一个部门进行审查。
2000年,特许厅更名为知识产权局,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目前,韩国知识产权管理局不仅承担同专利、商标有关的工作,还下设了工业产权审判庭,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争端。该局还担负着打击假冒产品、培养知识产权领域的人力资源等职责。韩国知识产权局成立后,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门网KIPOnet,向公众提供申请、查询、缴费等一系列服务。这套系统的运行标志着韩国国内专利申请达到了全面电子化的阶段。目前,韩国专利申请和处理电子化比率已经接近100%,达到了全球顶尖水平。
韩国专利制度特点: 韩国有二重申请制度。二重申请是指对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可以提出发明、实用新型的重复申请。实用新型授权注册后一年内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不过同一主题的申请只能授予一项专利,因此申请人必须在实用新型或发明之间放弃其中一个。自2006年10月1日起韩国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二重申请制度改为变更申请制度,即申请类型之间可以变化。如,在不超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范围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将原实用新型申请变更为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保持不变。变更成功后原实用新型即被视为撤回。
对于2006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实用新型,实施形式审查制度,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递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形式审查改为与发明专利相同的实质审查。韩国外观设计申请又包括几种:复数外观设计、类似外观设计、秘密外观设计申请和部分外观设计。复数外观设计是指一件申请可包括大类相同的20个以内的外观设计。类似外观设计指对已经申请或已授权的外观设计为基础提出类似的外观设计申请,以防止他人仿造、盗用其外观设计而侵害其权利。秘密外观设计申请是指在申请人对外观设计的产品实施准备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担心公布的外观设计被他人仿造,盗用,请求专利局在自授权之日起3年内不公布其外观设计的情况。同时规定,秘密外观设计自授权之日起3年后必须公开。
二、专利保护范围
韩国专利法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或良好的风俗习惯,或危害公共卫生的专利,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国防技术,不授予专利权。在医疗和外科手术技术领域,除对人的手术处理和诊断方法外,所有可能的发明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基因序列的原始数据因不具备实用性而不能获得专利,基因片段如果能够清楚证明其实用性则可以获得专利。商业方法本身如果缺乏技术实施方式,则不属于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必须与技术措施结合才能授予专利权。原子核变换方法、动物品种、无性变种植物都可以申请专利,获得保护。
三、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及相关规定
韩国法律也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实审请求,不限于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为从申请日起5年。对二重申请、分案件申请,应当从原申请日起5年内提出,但是经过5年的,可以在提出分案或二重申请之日起30天内提出。 对于PCT进入韩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实审请求应自国际申请日起5年内提出,但必须从申请人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手续费之后才可以提出实审,第三者必须经过国内书面材料提出时间之后才可以对该专利提出实审。韩国有优先审查制度:是指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想实施该专利的他人或地方团体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并缴纳一定费用,对其进行优先审查的制度。一般优先审查仅对已经公开并已进入实审程序的申请提出,但对关系国家利益等的发明,可以在未公开之前提出。对符合条件的请求,对涉及的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
韩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自2006年起,实施实质审查制度。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部分实质审查,如对平面图形的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审查。
四、对专利申请有关文件的要求
韩国:要求以韩语提交新申请文件,否则不予受理。优证文件应于优先权日起1年4个月内递交。2006年3月以前要提交优证文件译文,2006年3月之后不必递交优证文件译文,但如果审查员要求,应提交译文。新申请要交委托书,一份委托书内容可涉及专利、商标、版权等事宜。对优先权要求,韩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最早的优先权日后16个月内增加或变更优先权请求。另外,要求某些国家如日本申请的优先权时不需要提交优先权文本。
注: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修改、补正的机会:
韩国:KIPO废止了主动修改的时间限制,现在申请人可以在授权通知书或第1次驳回通知书之前的任何时间内进行修改。收到驳回通知答复期限内可以修改;提出复审请求日起30天内可以修改。
五、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韩国:授权要求为满足新规性、进步性和产业上利用可能性。新规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总统令规定的网络方式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告知或公开使用。2006年初韩国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有关新颖性规定修改为:不论韩国国内或国外,只要在申请前已经被公开或使用,即丧失新颖性。
有关不丧失新颖性例外情况:
韩国规定不丧失新颖性情况为:
1. 以实验为目的使用,在刊物上发表、在网络上发表、在学术会议中书面发表;学术会议是指其实施令中规定的一定的学术团体。
2.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
3. 在展览会上展出。展览会可以是国内外任何人主办的展览会。
自2006年10月1日,有关不丧失新颖性规定废除了以上限制,规定发明在申请前以任何形式公开,只要在公开日起六个月内向韩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就不丧失新颖性。
韩国提交不丧失新颖性证明材料时间为自申请日起30天。中国提交不丧失新颖性证明材料时间为自申请日起2个月。韩国“扩大的先申请”概念与中国的“抵触申请”类似,但韩国以发明人或设计人作为判断标准。
六、专利授权后程序、保护期限及年费缴纳
(一):授权后的程序
韩国: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自授权登记日起有3个月异议期。申请人可以用专利订正制度在他人提出异议后,修改自己的专利文件。
(二):保护期限:
韩国: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关农药或医药领域的发明可以申请延长5年。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特殊情况下可延期5年。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15年,自授权日起计算。
(三):年费缴纳:
韩国:申请人应于收到授权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最初3年的全部年费,第4年起每年缴纳年费或一次全部缴纳保护期限内的所有费用。韩国专利每年需要缴纳的年费包括基本费和以权利要求数量计算的费用。
来源:千里马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