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
取消
确定
当前位置:首页 > 专利专论
企业宣传过程中的五大知识产权合规风险
来源: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22-08-08 08:10
简述
不论何种的宣传形式或者宣传手段,企业宣传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特别是随着宣传方式的多样化和多元化,企业更加应该注重宣传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合规风险,避免商业宣传给企业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

不论何种的宣传形式或者宣传手段,企业宣传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特别是随着宣传方式的多样化和多元化,企业更加应该注重宣传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合规风险,避免商业宣传给企业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


企业的宣传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桥梁,良好的宣传策略会帮助企业迅速的扩大影响力、提高知名度和销售竞争力,进而帮助在商业竞争中更快的占据有力的竞争地位;因此,企业宣传已经成为了商业竞争中重要的竞争策略和手段。


随着网络媒体快速发展,企业的宣传手段、宣传策略和宣传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企业宣传不仅包括电视广告、互联网广告和企业网页,而且还包括产品的包装装潢、对外公告声明、交易文件和企业的宣传资料;即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介直接或者间接的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都属于商业宣传活动,直接宣传是指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本身,间接宣传包括企业的文化、理念、信誉或者技术实力。


不论何种的宣传形式或者宣传手段,企业宣传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特别是随着宣传方式的多样化和多元化,企业更加应该注重宣传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合规风险,避免商业宣传给企业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


一、宣传过程中的专利风险


图片


二、宣传过程中的商业秘密风险


(1)避免企业宣传过程泄漏研发成果


为了达到更好产品推广效果,企业在网页或者宣传册上往往会把自身完成的研发成果进行宣传,在宣传研发成果的过程中,需要审核相关的技术成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避免商业秘密信息的泄露;或者如果相关的技术成果需要以专利的形式的进行保护,则审核相关的技术成果是否已经申请了专利,避免企业自身的商业宣传导致专利内容被公开进而影响专利的申请保护。


例如,XXX股份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申请的有关奔驰的Smart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被第4358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其引用的主要证据就是奔驰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的网页上已经公开了Smart fortwo的两张视图[4]。

(2)避免企业宣传过程泄漏商业信息


企业在宣传的过程中往往会在网页、宣传册或者宣传片等宣传载体上宣传企业的商业合作信息、生产制造信息、签约信息或者上下游供应商等商业信息,在上述商业信息宣传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相关的商业信息是否应当被公开,以及公开的信息会不会导致企业的商业信息泄漏。


比较常见的是,企业在官网或者短视频平台上常会记录和分享产品生产制造的行为;例如,维特根有限公司与马鞍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诉讼中关于生产制造行为的认定时,就是通过被告的公司网页页面显示的“厂家直销质量保证”、“一家专业生产各种型号铣刨机刀具和路拌机刀具的专业生产厂家”等生产者身份的描述性语句或者宣传标语,认定被告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5]。


除了公司官方网页,企业在第三方销售平台的网页也往往会泄漏企业的商业信息;例如,××公司在1688网站的公司网页上显示有工厂照片,自认“真正厂家货源、一手货源、厂家直销,承接OEM、ODM、OBM”,被诉产品实物包装上虽未标注生产厂家信息,但标注有该公司声称的“SANDA”商标和产品型号“399”,故法院认定上述公司制造了被诉产品[6]。


(3)避免企业的宣传作为取证线索和赔偿依据


企业在宣传的过程中有时会在宣传载体上附上生产流水线、生产设备或者工艺流程的图片或者照片,针对上述不易被外界知晓和取证的生产设备信息或者工艺流程信息,在宣传载体上进行发布时需要慎之又慎,避免作为权利人重要的取证线索渠道或者权利人申请现场勘验的有力证据。此外,企业在对产品进行改进时,也应当及时的更改宣传的图册以及产品的型号或者牌号,避免权利人在主张侵权时间时与企业的实际生产、销售时间不匹配。


图片


五、宣传过程中的涉嫌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图片


六、结束语


企业的宣传作为商业竞争中重要的竞争策略和手段,企业的商业宣传已经渗透入企业的方方面面;但是,企业在进行商业宣传的过程中,务必注意商业宣传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性合规问题;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宣传制度和审核规定,而且企业的知识产权负责人应当对微信公众号、企业网站、产品包装等宣传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分的审核和评估。避免企业因宣传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不合规,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知识产权风险。


注释

[1] 北京海淀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海淀区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第一期),2021-04-09,微信号:gh_f16b02dc83ee

[2]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2018-12-31

[3]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6号,2022-05-23

[4]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3581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2020-03-18

[5]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民事判决书,573号2019-12-26

[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2708号民事判决书,2020-06-24

[7]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2020-09-22

[8]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2018-05-25

[9] 北京互联网法院,e案释法丨微信公众号随意转载他人文章,侵权吗?,2021-06-10,微信号:bjhlwfy2018

[1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233号民事判决书,2014-12-19

[11]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38号民事判决书,2016-09-29

[12]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行终228号行政判决书,2021-04-15

[13]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7)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14] 卢建莉,吴娜;疑案探析 | 经营主体因传播竞争对手信息误导;中国审判,2021-04-09,微信号:zhongguoshenpanzazhi

[15]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2014-02-18

[16]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15944号民事判决书,2020-02-27

[17] 2021年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二

[18] 2021年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七宗经营者不正当有奖销售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来源:知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