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我国专利法架构下,有相当比例的技术方案可以选择性地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因此,一件技术方案如果打算申请专利进行保护,申请人很可能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到底申请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形,本文暂不讨论)。这是一个非常基础的小问题,基础到很少会被专门讨论。但解决好这个问题是让无形的知识产权带来有形的商业回报的第一步。发轫之始,不可草草,本文拟从技术内核和技术管理的方面为申请人看待该问题提供参考。
先看法律规定:
一项技术方案并不是想申请什么类型就可以申请什么类型的。《专利法》第二条规定了发明和实用新型相应的保护客体。“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简而言之,如果技术方案涉及的是方法那么只能考虑申请发明;如果技术方案是有关产品本身的改进才需要进一步在两者之间评估申请什么类型。
对于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自然也不是相同的,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创造性要求方面。《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突出的”、“显著的”这两个限定词体现了两者的差别。
“保护客体”和“创造性要求”是申请发明还是实用新型的主要基准。法律规定的文字很简要,但如果申请人也“简要”地拍板,最后可能浪费不止是时间。

写在最后
当然,做出优秀的决策不仅仅是靠这六个问题,但思考这些问题可以让我们站在正确的起点。迈向商业策略的更高层次,申请人需要考虑的维度很多,例如:花费在申请专利及维持专利权有效投入的成本、后期维权、许可等方面申请实用新型还是发明也有很多差别,本文暂不展开。
利弊往往是并存的,纲举目张,举重若轻。保护好知识产权,申请人有很长的路要走,别着急,咱踏实地迈步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