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的延迟审查制度,并从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角度讨论了在实践中针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延迟审查应用策略。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于2020年6月5日发布了“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公告(第328号)” [1],公布了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中增加了第8节,其中关于延迟审查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以下,针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延迟审查进行具体说明:
1)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可在实审请求书的第4栏中直接勾选请求延迟审查的期限,参见下图:

2)延迟审查延长的是进入实审阶段后等待被审查的等待时间,而不是延长提出实审请求的期限(提出实审请求的期限依然是最早优先权日起三年内);
3)即便请求了延迟审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书还是会在提出实审请求并缴纳实审请求费不久后发出,在进入实审阶段后3个月内提交主动修改的这个期限也不会被延迟;
4)延迟审查请求不可撤回;
5)国知局保留了终止延迟审查期限而自行启动审查程序的权力。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延迟审查制度允许申请人主动将实际进入实审程序的期限延长到最多6年。目前世界各国的专利制度中尚无类似的规定。日本专利法直接将请求审查的期限规定为7年[3]。《欧洲专利公约》虽然规定了可以延长提出审查请求的期限[4],但此决定要由行政委员会做出,而非由申请人提出请求。可见,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延迟审查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新制度,因而在运行初期没有设置地过于复杂,目前没有设立撤回程序、公告程序和专门的公众异议程序等。

[1]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6/5/art_1567_93048.html[2]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10/30/art_66_11489.html
来源:知识产权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