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举例:
例1:原记载的方案是一种电池,包括正极,负极,电解质,隔膜。修改后的方案:一种电池,包括正极,负极,电解质,隔膜,壳体。由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可以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电池必然包括壳体,因此这种修改是被允许的。
例2:原记载的方案是一种电池,包括正极,负极,电解质和隔膜。修改后的方案一种电池,包括正极,负极,固态电解质和隔膜。由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是电池可能包括固态电解质,也可能不包括固态电解质,也可能是液态电解质,因此这种修改的内容不是唯一确定的,因此是不被允许的。
如果错过了主动修改时机,而又想将说明书中记载的某些方案写入权利要求中进行保护,可以提交分案申请,分案申请会产生额外的费用。
为避免竞争对手针对性的提出公众意见,可以先提交一套权利要求书,专利公开后,再进入实质审查,同时修改为自己想要的另外一套权利要求书,审查员真正在审查的是我们想要的权利要求书,竞争对手看到的公开版本则不一定是我们想要的权利要求。这样可以利用主动修改的方式,起到迷惑竞争对手的作用。
综上,笔者建议申请人或代理人一定要留意主动修改的机会,好好把握专利的主动修改。
来源:IPRdaily中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