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此类情况,以下答复思路供申请人参考:
1. 整理本领域相关研究人员的研究进展和观点,表明现有技术没有公开A化合物用于人类口服药物的用途。
2. 证明该兔子实验证据在本领域的技术发展中的重要影响。例如整理提供本领域其他研究人员对于该证据文献的引用和观点,以及证明该证据文献的作者是本领域的知名学者、收录该证据文献的期刊是本领域的重要期刊等。
3. 分析A化合物在兔子实验中效果不佳的原因,并表明该原因此前未被意识到。
4. 提供该发明的成果获得业界好评的证据,这样的证据是在该发明之后的证据,但能够体现该发明对本领域的贡献。
“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是审查员应当予以考虑的情形,然而有时需要申请人对于技术偏见提供更多的举证责任。对于此类发明,申请人应该梳理好相关的技术发展信息,可以将适合公开的内容详细记载在说明书中。此外,申请人还可以尝试在争辩中提供研究人员或学者的“宣誓书”等供审查员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