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友道化学发生的爆炸事件,笔者一直在关注该事件的后续及产生的影响。该事件产生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问题。
截至8月9日,大部分话题基本已经可以有了结论,笔者将做最终的整理,并将目前事件的余波整理如下并进行分析:
1.氯虫苯甲酰胺价格从疯狂暴涨到理性回调。
笔者在6月11日的分析中有提过氯虫苯甲酰胺持续涨价。

但当时笔者也认为,当时的高价将会难以为继。

价格泡沫破裂:
截至8月初,随着恐慌情绪消退与新产能释放预期增强,氯虫苯甲酰胺价格已回落至26万元/吨左右,较峰值下降19%,虽然仍然高于事故前,但已逐步回归理性。这波行情本质是恐慌性囤货与资本炒作的叠加效应。
(信息来源:农资导报农药)
2.新玩家的狂欢?
6月13日,ST红太阳正式摘帽,股票涨跌幅限制从5%扩大到10%。凭借其产能优势:现有2000吨产能+9月投产的1000吨新线,在友道停产后很有可能成为全球核心供应商。
当市场还在消化现有产能时,更大规模的扩产计划已经出现:
利尔化学:5000吨/年装置加速建设
辉隆股份:2000吨项目进入设备安装
海利尔:二期3000吨产能启动试产
行业预估2026年底前,新增产能将超1.2万吨——超过全球年需求量的80%!
一鲸落,万物生?
另外,据笔者了解,还有一些化工行业甚至化工行业以外的企业或资本在看到也想通过建立氯虫苯甲酰胺的产线或者关键步骤从中分一杯羹。
但笔者认为产能严重过剩的情况不会有本质性改变,除了红太阳,利尔,辉隆股份,海利尔等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想要从中分一杯羹仍然非常困难,可能最终落得一地鸡毛。
同时,笔者要呼吁这些中小企业和非行业内企业一定要擦亮双眼,不要被个别虚假信息蒙蔽,以身入局,唏嘘退场。
3.国家监管更加严格
5月31日至8月31日山东省全省化工园区拉网式排查,重点针对硝化、氯化等高危工艺。多家小型农药中间体企业因安全评级不达标被永久关停。

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从即日起,除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污染治理、智能升级改造项目以外,不得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相关手续;
2. 已办理相关手续尚未开工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3. 两年内不得扩区调区
7月2日,国务院安委会发布事故通报,并给出了主要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使用缺陷工艺(2-硝基-3-甲基苯甲酸连续流工艺)+ 掺投不合格原料
间接原因:管理漏洞。
国务院安委会责令山东省政府组织事故调查,要求查明原因、追责问责,事故调查报告需经安委办审核后方可结案公布。
并提出四个监管措施:
1.本质安全提升:国内首次使用的硝化工艺需由省级部门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推动全流程自动化改造,减少高危岗位人员及物料在线量。
2.严格项目准入:限制新建/扩建硝化项目,立项需市级以上联合审批且入园。现有项目由省级应急部门复核安全设计,限期整改。
3.全面排查治理:硝化企业对照《硝化企业安全风险排查重点》自查,省级部门复核并督导整改,不达标者停产或退出。
4.压实企业责任:强制落实《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3062-2025),严禁直接套用实验室风险评估报告;硝化区域人员不得超过2人,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有效运行。
可以预料到的是,未来参与硝化反应的企业对开工的要求会更加严格,新的硝化项目也将难以审批。已经审批尚未开工的,也将难以继续开工建设。
4 . K胺专利倒计时
爆炸事件意外让大家重新开始关注核心中间体K胺的相关专利:

笔者在2025年6月13日的文章中也整理过,核心专利CN1085899B(制备N-苯基吡唑-1-甲酰胺的方法)将于2025年12月5日到期。
2022年7月专利曾被宣告无效,但FMC通过行政诉讼仍然维持“推定有效”状态。
当前K胺价格仍然占氯虫苯甲酰胺成本15%-20%。当2025年12月5日后,,K胺生产成本有望降低30%以上。
另外,技术替代也在加速,如部分企业已布局酶催化等新工艺绕开专利壁垒。12月5日将成为行业分水岭,中国企业的成本优势将真正转化为全球竞争力,氯虫苯甲酰胺的市场格局也会再发生变化。
4.法律风险分析
根据已有信息,笔者将整个事件中的法律责任也做了一些整理:
一、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
(工厂管理人员或生产人员)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5.7.6日文章内容截图)
如查明以下事实可能构成犯罪:
1.明知连续流工艺存在管道堵塞风险(中试已暴露问题)
2.仍强令取消安全联锁装置投入量产。
该事故已经为重大伤亡事故,且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厂管理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7.6日文章内容截图)
整体硝化工艺设计缺陷可能触犯《刑法》第137条。
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前期监测,发现苯系物超标3倍以上,若爆炸导致二甲苯泄漏污染土壤地下水。责任主体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生态修复费用追偿。

(2025年6月2日公众号内容整理)
二、行政责任
可能的行政处罚如下:

三、民事赔偿
民事赔偿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三大块。



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若法院认定“明知原料不合格仍投料”,则企业可能需承担惩罚性赔偿。
四、供应链责任

若查明管链机设计缺陷导致堵塞,或劣质间甲基苯甲酸由供应商供货导致事故,友道可向设备供应商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