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3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上诉法院公开一份法国公司与中国企业之间涉及物联网标签领域专利侵权纠纷的上诉决定,ORD_17447/2024。
本案原告是法国SES-imagotag公司(简称“SES公司”),被告是中国汉朔科技(Hanshow),涉案专利是SES公司的EP3883277B1,名为“用于向移动终端发送空间信息的方法”的专利。
有关本案的前述详情,可参见文尾的系列报道链接。
本案中,SES公司请求UPC裁定汉朔科技不得在欧盟17个UPC成员国侵犯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3,并申请临时裁定11000欧元费用,如果不遵守禁令,则处以25万欧元罚款等。
不过在去年12月20日的UPC一审判决中,UPC慕尼黑地方分部的主审法官Matthias Zigann及其它两位法官认为,并不确信被告汉朔科技侵犯了争议的EP3883277 B1。具体理由和案情分析,我们已经在之前的《案情|中国首家“逃脱”欧洲UPC禁令的企业,是如何做到的》文章中,进行过详细的分析。所以,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临时措施申请,并且由法国SES公司支付汉朔科技的法律费用。
SES公布不服一审判决,向位于卢森堡的UPC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申请。
UPC上诉法院组成了由上诉法院院长KlausGrabinski,以及两名法律背景和两名技术背景的共五名法官的合议厅。并在2024年3月27日举行了口头听证。
本案在一审中,法官就认为争议产品没有足够的把握侵犯涉案专利。一审法官表示,当事双方对于权利要求中如何理解关于包含芯片和天线的印刷电路板位置的空间和物理规格方面,存在争议。
简言之,SES公司专利权利要求的限定,一审法官认为天线至少有很大一部分必须安装在外壳后侧的表面上,因为不可能有比"几乎贴在"或接触更紧密的空间安排。所以法官不同意SES公司认为的天线与外壳后侧内侧部分接触无关紧要的观点。

来源:判决书(机器翻译)
而这一点也成为SES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其上诉主要涉及权利要求中的两个技术特征:
第7个技术特征,“一块印刷电路板,安装在机壳后表面一侧的机壳内”,以及第8.4个技术特征,“射频外围设备的天线位于电子标签前表面侧面的外壳上或外壳内”。
以下是涉案的权利要求:

来源:判决书(机器翻译)
上诉法院在审理中,与一审的观点基本一致,首先强调了“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结合本案提到:
“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并不完全取决于所用措辞的严格字面含义。相反,必须始终将说明和附图作为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辅助工具,而不仅仅是为了解决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任何歧义。”
“专利权利要求应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解释。”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专利权利要求仅作为一种指导,其主题可以扩展到专利所有人根据描述和附图所设想的范围”。
实际上,这个专利以及引发的争议,主要是围绕产品内部元件的位置关系展开的,例如上诉法院确定了其中三个技术特征,其权利要求的限定结果表明:芯片和天线不应该放置在机壳内或机壳上的同一位置。

来源:上诉决定
而为了证明这一推论,上诉法官还引用专利说明书中相关部分的记载(上图标蓝的内容)进行再次确认。
例如,上诉法官在多处引用了说明书的教导等,来进行合理性测试。其中,同样包括了很多说明书中教导的--“将天线和芯片都放在标签正面是不可取的”、“将天线放在标签背面是不利的,因为该位置,天线.……”

来源:上诉决定
这就好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说明书的教导中,已经排除了天线和芯片都在同一侧的这个方案。但是现在遇到汉朔的侵权案件,又希望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能有利于自己,例如SES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并不要求天线相对于显示屏的具体位置。
对于这一点,上诉法官则认为SES公司的理由“毫无根据”。
法官还分析了SES公司为何要在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中做出这样的“排除限定”,主要是考虑到是否会产生屏蔽效应,以及“失谐效应”等。因此SES公司专利的方案中,通过将这两个元件放置在电子标签的不同侧面,可以避免减少这种影响。

来源:上诉决定
因此,SES公司这种排除限定,应还是有其背后思考的,并非是拍脑袋的结果。
这也与我们近期报道的一个案例有点相似但又有区别。
在发明人以“拼车”专利为由向滴滴出行主张专利的案件中,在存在多个实施例的情况下,最终二审还是选择了说明书中的一个实施例的记载,认为被控侵权的方案与专利权人排除后的并不相同。
这也是中、欧两地专利最高审判机构对于类似案情的裁决的一个对比。
因此,UPC上诉法院认为被诉产品不侵权,驳回了SES公司的上诉。
中国汉朔公司获得了欧洲上诉法院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