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请求书中优先权基础案件信息填写不完全,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提交优先权转让声明的情况,可以请求恢复优先权。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不予恢复。
除本国优先权外,在后申请案件还可以以其他国家提出过的申请作为优先权。根据《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国家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这种情况下,由于优先权基础案件的受理局不是我国专利局,因此我国专利局无法直接获取到优先权案件的申请文本,申请人需要自外观设计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起3个月,发明、实用新型在先申请16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能够通过电子交换等方式,使我国专利局能够获取到完整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