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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千呼万唤,行业期盼
来源: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20-02-12 17:00
简述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的登记管理由农业部另行规定。作为修订新《农药管理条例》的配套部门规章,《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表明:(1)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的登记是农药登记的类别之一;(2)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不同于在我国使用的农药的登记资料要求;(3)《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出台时,还未完成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的有关资料要求制定。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的登记管理由农业部另行规定。作为修订新《农药管理条例》的配套部门规章,《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表明:(1)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的登记是农药登记的类别之一;(2)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不同于在我国使用的农药的登记资料要求;(3)《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出台时,还未完成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的有关资料要求制定。本文将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的有关情况梳理如下:

 

一、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的历史

第一阶段:起步阶段(2005年及以前)。为促进我国农药企业出口创汇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执行了一项登记措施即出口农药备案登记(也叫CHD登记,CH是汉字“出”字拼音的前两个字母大写,D是汉字“登”的拼音首字母大写)。当时,办理CHD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表、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产品质检报告、毒理学报告、出口意向书或协议、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的农药生产资格证明(即当时的定点资格)。CHD登记证有效期半年,如:当时有关企业获得的杀螟硫磷原药出口农药登记证号为CHD 181-2005。

第二阶段:发展阶段(2006年-2007年)。一些不适合在我国使用但有国际市场的农药产品及国际市场有需求但在我国还未获得登记的产品获得了CHD登记证。这一阶段,恰逢为我国农药企业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核心阶段,CHD登记为我国农药企业走出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较多农药企业在这一阶段的发展和壮大,也为后期出台有关新的管理措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7年,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出口管理,保障人畜、环境安全,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出口农药登记管理规定(草案)》,进一步定义了什么是专供出口农药,明确了专供出口农药登记的审批程序及有关登记资料要求、续展登记办法等内容。该规定的出台,使得专供出口农药登记有了政策依据,专供出口农药登记工作走上了正轨,较多出口型农药生产企业因此受益,获得了较大的收益,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第三阶段:争议不断的跌宕起伏阶段(2007年-2014年)。2007年出台的《出口农药登记管理规定(草案)》给农药出口型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1)专供出口农药登记要求的资料简单,企业登记投入小,导致一些企业为争抢登记时间和节约登记成本而大量登记产品。但这些获得专供出口农药登记的产品,不仅仅用于出口,有的企业鱼目混珠,将此类产品用于国内市场销售。这给我国农药市场管理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同时也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较大的挑战。2014年8月19日,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经营专供出口农药产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函强调:农药登记证为专供出口的农药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在国内市场经营农药登记证为专供出口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行为,依照当时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予以处罚。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经营专供出口农药产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函发布后,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逐渐取消了专供出口农药登记这一登记类型。(2)较多未在国内登记新颖性较高的产品,出口国际市场后对各国际农化巨头的全球市场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引起了一些国际农化巨头的不满。有的国际农化巨头将这些情况不间断的反馈给中国的农药管理部门,要求对专供出口农药进行严格管理。由于前述两点原因,此阶段专供出口农药登记始终处于讨论、争议、观望之中,一直没能有进一步的发展。

第四阶段:停滞不前阶段(2014年至2019年底)。2014年专供出口农药登记政策被取消之后,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一直采取过渡性的临时管理办法,服务于农化产业以及仅用于境外使用的农药品种,但新的管理规范一直未能发布。2017年《农药管理条例》等系列新的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布,使得我国农药管理进入新的时期。尤其是本文提到的《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明确了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的地位。此阶段,众多国内企业多次呼吁农业农村部尽快出台明确的规定,农业农村部也进行了较多的调查、研究和会商,但截止2019年底,仍然还未发布明确的管理规定。

 

二、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发布后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的重要信息

1.2017年9月12日-13日,在南京举办的“第十届中国农药高层论坛”上,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有关处室领导在答复企业提问“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细则,目前还未出台,是否有豁免和减免资料的情况?出口国家剂型和比例与登记不一致,重新登记耗时长,是否有可控范围内的调整,使出口更加便捷?”时表示:部里已经注意到该问题的重要性,目前处于争议状态,正在进一步就此讨论和论证,正式政策未出台。

2.2018年5月23日-24日,在杭州举办第二期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农药放行通知单系统及经营许可管理培训班上,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有关领导表示:关于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在做努力,尽快出台只能是有希望,没把握。同时提到:(1)由于部门之间认识上的差别,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这个本来该跟《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平行的另行规定,没能尽快正常出台。(2)管理部门也意识到了出台规定的紧迫性,并正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3)在正式的规定出台之前,准备出台一个过渡性管理措施,争取使我们过去能够出口的一些产品,或者新研发产品的有效成分,在没有取得国内登记之前,尽早投放国际市场,产生相应的效应,并能尽快在国际市场上获得登记。

3.2018年9月5日-6日,在由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主办的“第十一届中国农药高层论坛”上,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有关领导答复企业提问表示:目前我国仅供境外使用的农药管理政策正在研究过程中,争取尽快出台。

4.2019年7月24日-26日,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领导到山东就仅境外使用农药管理政策进行调研。调研组深入农药企业生产一线进行实地考察,并先后在青岛、济南召开座谈会,了解山东省农药生产与出口情况,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意见建议。

 

三、农药行业对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政策落地的期盼

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政策是众多外向型企业多年来持续关注的问题,外向型企业迫切需要有新的政策在新时期促进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外向型企业的核心期盼为:(1)期盼老证在新时期的衔接便利。2019年之后所有仅供境外使用的登记证都将到期,如不出台新的政策,将使得较多的外向型企业丢失已有产品的固有国际市场。(2)期盼能有单独的政策。当前,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发展很快,各国农药企业均在大力拓展和稳定国际市场。国际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印度、越南、巴西等国家的农药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出口量日渐增多,无疑对中国农药产品出口的挤压强度越来越大。尤其是较多的国家为鼓励出口创汇,并未取消农药仅供出口登记,这为本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3)期盼特别的产品用特别的政策,减轻企业压力。较多的产品有国际市场,但在国内基本没有市场。而获得产品在国内登记是产品出口的必备条件,但按当前《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登记一个产品的费用高昂,时间漫长,是较多外向型企业不可承受之痛。同时《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有较多的关于制剂产品的含量、梯度、配比、剂型的管理规定,约束了这些产品的国际市场。(4)期盼在新时期给予新的希望。系列农药管理新政策导致管理越来越严格,农药企业的建设、生产、管理、销售、人力等成本越来越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日益苛刻,企业投入不断加大,利润越来越低。加之2020年发生了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农药企业的生存环境可能会越来越差。所以,农药企业殷切希望能在管理高压的态势下,获得一些对我国农药企业发展有利的因素,增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信心。

总之,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从法理层面上看有基础,从农药企业的需求角度看很迫切,从推动我国农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上看很必要。在此,我们期待农药行业共同努力,推动该利国惠企的政策尽快出台!据了解,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的登记有关最新要求有望近期出台,请大家翘首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