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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抗辩之“权利用尽”原则
来源: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22-09-21 08:09
简述
一、什么是“权利用尽”原则所谓专利权的“权利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再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什么是“权利用尽”原则


所谓专利权的“权利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再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二、专利权权利用尽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因此包括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三、关于平行进口


专利的平行进口,是指一国未经授权的进口商,在某项专利已获进口国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仍从国外购得专利权人或其专利授权人生产、制造或销售的此项专利产品,并进口到该进口国销售的行为。其特点为专利权在进口国和出口国归属同一主体。


因在出口国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专利授权人售出,那么再行进口并不构成侵权。我国允许平行进口。


四、关于“善意侵权”


在市场上购买未经专利人许可制造的相关专利产品,善意的买受人进行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行为的,是否侵权?能否主张权利用尽?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因此对于未经许可上市的侵权产品的善意买受人,虽然仍属侵权,但实际上产生了不侵权的效果。


五、案例


刘寿高与绵阳市游仙区宾丰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2019)川01民初6868号

法院认为,权利用尽原则,是指对于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他人购买之后无需经过专利权人许可,就可以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


权利用尽原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制度,根基在于平衡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查明的事实,宾丰五金厂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但宾丰五金厂认为其不构成侵权,抗辩理由是其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从刘寿高处采购合法取得,因此权利用尽,故不构成侵权。宾丰五金厂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刘寿高的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被告宾丰五金厂的不侵权抗辩成立,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原告的涉案专利权,原告请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来源:任律清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