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
取消
确定
当前位置:首页 > 专利专论
专利侵权高额赔偿的7个计策
来源: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23-04-21 08:32
简述
四、避免成为商业维权所谓商业维权是指,即使明知存在侵权源头的制造者也不起诉,而是成批量起诉末端销售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焦彦法官的观点,商业维权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在权利类型上,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占绝大多数,发明专利较少。

图片

四、避免成为商业维权


所谓商业维权是指,即使明知存在侵权源头的制造者也不起诉,而是成批量起诉末端销售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焦彦法官的观点,商业维权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在权利类型上,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占绝大多数,发明专利较少;在权利使用方式上,以经营性诉讼维权为主;在诉讼目的上,以盈利作为直接或者隐含目的;在诉讼模式上,采取商业化运作的维权模式;在被告主体上,以终端销售商为主,偶有生产者,销售商大多为个体工商户、网络店铺等;在赔偿数额的认定方式上,几乎全部案件主张直接适用法定赔偿;在侵权产品上,以价格低廉的用品为主,主要集中在自拍杆、打火机、文具盒、手机支架等小型日用品。


在司法实践中,曾发现不要求销售者停止侵权,进行“割韭菜”式的反复起诉的现象。商业维权诉讼至少带来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专利商业维权的泛滥会导致侵权责任制度和专利保护制度的异化; 二是专利商业维权的泛滥导致司法资源的大量消耗,并因个案赔偿额度低加重了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误读; 三是专利商业维权诉讼针对的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小微电商企业等终端销售商,在当前形势下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尤为不利。因此,法院对于商业维权案件一般持审慎态度,不可能判决高额赔偿。


五、证明被告侵权为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被告以侵权为业是恶意侵权中一种极端恶劣的情形,也是法律要重点严惩的侵权行为。被诉侵权人是否完全以侵权为业,应当从其营业内容来判断,营业内容中虽存在非侵权业务,但如果与主营业务相比可以忽略不计,或者该非侵权业务与侵权主营业务之间仍然存在一定联系的,不影响完全以侵权为业的认定。


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580号案中,最高院通过对该案加工费的分配情况来看(以增值税发票为准),综合全案事实,认为被告公司除共同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外,无其他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上可以认定为完全以侵权为业。对于以侵权为业的,司法解释规定,侵权人获利一般按销售利润(毛利润)计算。这种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让侵权人无利可图,使之丧失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的能力。


六、真实许可


参照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方法之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的并不多,主要因为原告提交的专利许可费证据一般未经有关部门备案,或者许可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此,原告如果希望法院参照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应当与被许可人签署规范的许可协议,并在有关部门备案,且需要留存可以证明许可协议真实履行的相关证据。


专利许可是高端的专利运营方式,尽管真实履行的许可协议可以在侵权诉讼中为权利人争取到更高的赔偿额,但是通过诉讼手段获得的赔偿额往往有限,且需要花费权利人大量精力,如果利用诉讼手段要求侵权方与己方签订专利许可协议,往往能带来更大的商业利益,且该许可协议又能为后续其他案件提供赔偿依据。


七、发达地区判赔额高


专利侵权案件赔偿额度与地区经济水平密切相关,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官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时,虽不一定会出现地方保护现象,但仍会考虑判赔金额对当地企业的经济影响。


目前全国大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发达省区,这些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官审判经验丰富,审判水平较高,思想超前,敢于“亮剑”,出现高额赔偿的案件不足为奇。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曾公开表态,“用足司法措施,提高判赔数额”“宁可判得侵权人鬼哭狼嚎,也不让权利人怨声载道”,就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因此,权利人如果希望获得更高的判赔额,可以尽量将管辖法院选择在发达省区,尤其是某些侵权者故意将生产厂家设在偏远地区,如果在发达地区存在销售者,可在销售地发起投诉。


因抖音、淘宝、拼多多、京东等电商平台的实际运营方均在发达城市,如果这些电商平台未尽到合理的“通知-删除”义务,可考虑在该电商平台的实际运营方所在地起诉,从而将管辖法院确定在发达城市。


八、结语


获得较高的赔偿额只是专利侵权诉讼的目的之一,如果贪图急功近利,片面追求高额赔偿,必然激起侵权人鱼死网破、抗争到底的决心,甚至专利会被彻底无效掉。因此,无论权利人还是代理人,都要尽可能在拥有证据优势,占尽赢面的前提下,主动做出让步,促成双方和解,争取化剑为犁,落袋为安。


文章来源沐凡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