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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新颖性及创造性判断原则,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0)
来源: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20-08-05 16:33
简述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全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845件。其中受理专利案件1931件,商标案件965件,著作权案件245件,垄断案件18件,不正当竞争案件63件,植物新品种案件34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119件,技术合同案件169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3件,其他案件298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全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845件。其中受理专利案件1931件,商标案件965件,著作权案件245件,垄断案件18件,不正当竞争案件63件,植物新品种案件34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119件,技术合同案件169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3件,其他案件298件。


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选取了25件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要点

1. 专利案件审判

2. 商标案件审判

3. 著作权案件审判

4. 竞争案件审判

5. 技术合同案件审判



01


专利案件审判




1.功能性特征的认定

在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原审被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刮水器连接器”专利侵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同时还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所称的功能性特征。


2.专利审查档案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在再审申请人泉州市久容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南安市仑苍久容水暖配件经销店与被申请人黄振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18)最高法民申573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权利要求用语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和侵权诉讼中应当具有相同的含义,因此,在侵权诉讼中,专利审查档案对于权利要求具有重要的解释作用。


3.主题名称所记载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

在上诉人孙希贤与被上诉人湖南景怡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9)高法知民终65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效果、功能,不是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却是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区别之所在,那么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记载的效果、功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


4. 说明书技术效果的记载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和适用等同原则的影响

在再审申请人肖勇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森诺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36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权利要求有关技术特征是否应当受到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的限定,应当综合考量技术效果是否确因该技术特征产生,以及技术效果的显著程度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对于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的技术效果,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应当予以考虑。


5. 外观设计侵权比对的基本原则

在再审申请人株式会社MTG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广州市圣洁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14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外观设计的侵权比对中,一方面,包括相同点和区别点在内的全部可视设计特征均在比对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即便部分特征的特殊性使其在比对时需给予重点关注,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其他设计特征,只是这部分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已。


6. 新颖性判断中的单独比对原则

在上诉人仝克宁、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浙江双屿实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5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每一篇对比文件所承载的技术方案都是独立的,即使两篇对比文件各自记载的技术方案指向同一项现有技术载体实物,也不能据此当然将这两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因为此时实际比对的对象已经被变更为任何一篇对比文件均未曾记载的、存在于评价者观念中的现有技术。


7. 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

在前述“结合分子”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面对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获知的技术启示,原则上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的研究方向。仅仅依据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和本领域的抽象、普遍需求来认定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隐含着后见之明的危险,容易低估发明的创造性。


02


商标案件审判




8. 商标使用的目的是区分服务的来源主体而非服务的功能内容

在再审申请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思睿观通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平凉市金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邦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13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据银行卡业务的特点,银行卡上起到识别服务来源作用的是银行名称,而非银行卡的种类名称。


9.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赔偿纠纷中主观过错的判断标准

在再审申请人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36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权利基础及其对该种权利基础的认识能力、当事人提起侵权诉讼的目的等因素。


10. 商标近似性判断的考量因素

在再审申请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谭氏瑞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以下简称“九粮液”商标侵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再23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综合考虑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方式、被诉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判断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11. 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重庆恒胜鑫泰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以下简称“本田”商标侵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涉外定牌加工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要遵循商标法上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规则,不能把涉外定牌加工方式简单地固化为不侵害商标权的除外情形。


12. 境外商标权不是豁免商标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在前述“本田”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境外商标权不是豁免中国境内商标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与此相应,中国境内的民事主体依据境外商标权获得的“商标使用授权”,也不属于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合法权利。


13. 商标先用权抗辩中“原有范围”的理解

在再审申请人林明恺与被申请人成都武侯区富运家具经营部、成都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4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确定商标先用权抗辩中的“原有范围”,应主要考虑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和使用方式。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或实际使用商标后,在原实体店铺影响范围之外增设新店或拓展互联网经营方式的,应当认定已经超出了原有范围。


14. 包含描述性因素商标的显著性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杨华祥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李业红、郭宏杰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汤瓶八诊”商标争议案)【(2018)最高法行再6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中含有描述性因素,并不意味着一定缺乏显著性。判断包含描述性因素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进行整体判断。相关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经过使用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15.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商标权保护的关系

在前述“汤瓶八诊”商标争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并不当然排斥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在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情形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给予知识产权法保护,实质上也有利于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16.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的合理划定

在再审申请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行申330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的范围,应当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


17.商标法第十五条“被代理人商标”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行再22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双方虽然存在经销关系,但诉争商标图样、产品设计方案均由代理人一方提出,且经销合同明确约定与产品有关权益归代理人所有,在被代理人没有在先使用行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诉争商标为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被代理人商标”。


03


著作权案件审判




18. 古籍点校成果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周锡山与被申请人江苏凤凰出版社有限公司、杨辉、陆洋等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147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因古籍点校引发的侵害著作权纠纷,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当考虑古籍点校成果的创作规律和纠纷特点。如果在文字、标点符号、段落划分等方面存在众多细节差异,已经在整体上使普通读者对不同的点校成果产生了不同的阅读感受,也应当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参考因素。此外,点校人是否具备独立创作的条件,也可以佐证实质性相似

的认定。


04


竞争案件审判




19.以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包装装潢不能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在再审申请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得惠永盛商贸有限公司、山西超鑫湘汇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回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484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包装装潢中包含具有不良影响的商业标识,且该标识构成包装装潢的主要识别部分,该包装装潢不能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0.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再15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认定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和是否不正当占用他人良好商誉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为立足点。


21.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和条件

在再审申请人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王成刚、张红星、刘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26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是其生存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基础,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除由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所构成外,还应当属于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


22. 垄断协议纠纷可仲裁性认定

在上诉人壳牌(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汇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鉴于垄断协议的认定与处理完全超出了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成为排除人民法院管辖垄断协议纠纷的当然依据。


05


技术合同案件审判




23.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开发标的的认定

在上诉人宁波睿奇智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快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海曙耀广理发店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69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系争软件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开发标的的判断,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字面约定,而应考虑涉案合同的目的、系争软件与合同约定软件的关联性或者功能配套性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24. 开源协议适用范围及对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影响

在上诉人北京闪亮时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66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网站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在展示方式、所用技术、功能分工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属于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合的独立程序,即便前端代码使用了GPL协议项下的开源代码,后端代码也不受GPL协议约束,未经许可复制后端代码仍构成侵害软件著作权。


25.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开发方迟延履行行为的认定

在上诉人北京中易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盛世星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43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委托方需求的进一步明晰、合同双方交流的不断深入、受托方阶段性完成的具体情况、市场情势的客观变化乃至交易成本控制的考量,软件内容和功能进行调整和改进实属正常,不宜仅因软件开发方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交付软件即简单认定其构成迟延履行。

来源:麦其资讯